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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1-11-25 10: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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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嘉蕾: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9年3月1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起诉之日付给原告利息800元后续另算,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国胜:本院受理原告柏培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周善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庆市顺通市政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周善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施工资质代理合同已解除;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同款211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2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为7920元,暂共计21892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华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王华炳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4300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暂计43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文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孙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姜孙桃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雷、周业海、叶扬权、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光华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光华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4268元,并以前述款项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尊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曹军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36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良顶:本院受理原告孙树起诉被告董良山、董良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董良顶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0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山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皓翊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黄山鸿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顾志刚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市中区驰星旧机动车行:原告戴恒胜诉被告郝月明、市中区驰星旧机动车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跨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合肥跨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跨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伟保证金20000元、剩余货款10600元、配送费11850元及费用酒折价35616元,合计78066元;二、驳回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02084114):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婷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安国、安徽金铂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言午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732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4294.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好多好超市、雷庆甫、雷家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0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507.3元及利息1361.59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走马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案号:2021合仲字第067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借款催收通知

王贺、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13日你方与我方(刘庆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你方向我方借款1000万元。安徽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目前你方对该借款一直未予偿还,望你方近日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偿还我方。

催款人:刘庆友

2021年11月25日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杨涌,警号:082056; 肖明洋,警号082778;戴永稳,警号:082609,警官证均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