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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06 1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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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友志:本院受理原告黄喜春与被告黄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喜春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和按照年利率15. 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 民初16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培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全与被告沈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传全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赵金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556.76元、利息1648. 54元、违约金1969. 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20556. 7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宇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徐宇慧、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宇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384.25元、利息7306.07元、违约金1985. 31元,以上合计19675.63元;二、被告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宇慧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徐宇慧名下的江铃牌汽车(车牌号为皖S6Q20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徐宇慧名下的江铃牌汽车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宇慧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大萍: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曹大萍、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大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034.16元、利息5030.68元、违约金1647.16 元,以上合计18712元;二、被告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大萍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曹大萍名下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皖S9D53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曹大萍名下的起亚牌汽车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大萍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王敏、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562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缔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良(曾用名胡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鹏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良、刘春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金良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20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顺祥:本院受理原告姚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飞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郑顺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铭众商贸有限公司、许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鑫利雅展柜加工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晨:本院受理原告张丽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章权:本院受理原告梁雷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平、杨军、汤红:本院受理原告卫道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锁:本院受理原告吕德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锁: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配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仁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章健:原告曹玉玺与被告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玉玺借款8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1元,由被告章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传平:原告李洋、倪凤萍、李佳奇与被告李泽炯、李泽洲、李海、田家菊、田传平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李国典于2009年11月3日所立遗嘱有效;二、驳回原告李洋、倪凤萍、李佳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洋、倪凤萍、李佳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改勤与被告徐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02民初1289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受理的原告侯术根诉被告徐应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应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侯术根82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侯术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保全费1159 元,合计2685元,由原告侯术根负担550元,被告徐应中负担2135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宏辉: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广诉被告余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53750. 56元,款清息止(详见计算明细)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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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青诉被告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整;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97543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10696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共计17045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31882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共计5114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31424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共计5114元;以上利息共计197543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款清息止。);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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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江锋诉被告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8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202元(利息以158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09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为标准计算,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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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来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彦冰诉你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宝马牌BMW7150BL小型轿车(车牌号冀A8L8H4、车架号LBV8W1106HMK30178、发动机号4458E132 )及该车行驶证、原告驾驶证、车载充电器、U盘等,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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