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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0 10: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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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峰、李春花: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杨文峰、李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借款本金169651.26元及利息151.37元(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55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杨文峰、李春花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有权对杨文峰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湖畔兰庭1-201室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6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负担239元,杨文峰、李春花负担3657元。公告费800元,由杨文峰、李春花负担。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杨娥、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金杰、合肥长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振戎汇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宇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晨、汪国政、程春苗:本院受理原告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瑞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公司及喻家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张涛的起诉状副本、喻家骥的反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显良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或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照发、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福、张燕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照发、沈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志福、张燕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33800元、利息和逾期罚息计7169142.64元(已经计算至2021年2月20日,此后的利息以1143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从2021年2月2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对沈红霞、董照发质押的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数额为27500000元的55%股权(其中董照发45%股权,沈红霞10%股权)及其孽息享有质权,原告有权以该质押财产变卖、拍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安徽汉合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红霞、董照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忠群、汤大朋:本院立案执行陈萍与陆忠群、汤大朋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陆忠群、汤大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庐州大道3669号新地城市广场3幢办920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57898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452911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57901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452912号】,该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安徽德信安房评【2021】第35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613900元,现向你们送达上述财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龙、杨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胡克升与被告陈龙、杨小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仇恒双与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仇春与被告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先勇诉被告郑卫东、郑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计234778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为2363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为3447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36000元,剩余利息主张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前述金额暂共计434778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仁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康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车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3120.00元);2.调取信息费500元,至今未还产生的利息,损失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典云:本院受理原告汪永春与被告余国春、黄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黄典云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阮后宽(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1010****):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与被告阮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阮后宽归还陈燕借款本金20万元;2.阮后宽支付借款期间利息1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止);3.阮后宽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25%支付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为12500元;4.阮后宽支付陈燕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5.陈燕就阮后宽抵押房产合肥市庐阳区新城路768号清水苑25幢505室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费由阮后宽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文涛(342130196710160414)、高朋飞(341623199203272610):本院受理原告李盼盼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201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未交2月份社保产生的损失3800元;3.要求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3800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司世清(34260119710925425X):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司世清立即向原告张海峰支付劳务费150000元及利息9602.70元(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2日止,今后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司世清支付原告张海峰为实现自身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以上暂合计166602.7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农上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朴朴立即返还原告垫付款13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案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柠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丁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呼伦贝尔绿色草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青柠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丁丽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委托合同欠款17974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1896元(以17974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5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27日,最终计算至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共计181636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