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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1 10: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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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瑗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贤江与被执行人合肥徽硕贸易有限公司、蒋瑷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贤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瑗媛、陈兵、江伟、刘湘任、李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2#商铺(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20395号)、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8#商铺(产权证号合庐字第130025910号)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子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执8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皖0103执88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21)皖0103执8808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建刚:本院受理原告范成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武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范成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63元,由被告负担1150元,保全费196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武建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跃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9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09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4112.64元及违约金5411.26元(按未付款54112.64元x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44元,由被告安徽皖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6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747.78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欠缴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靖:本院受理原告黄迎贵与被告刘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迎贵劳务费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菊华:本院已受理原告费维苹诉被告贺菊华、丘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维苹请求依法判决: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菊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 年10月20日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2.被告丘宝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成茂: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朱成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支付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7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35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 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春茂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春风:本院已受理原告高闯诉被告合肥春茂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闯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14250元(2020.1.1-2021.8.1按月息1分5厘计息),合计: 642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祥、合肥三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姚中华诉被告徐祥、合肥三鸿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中华请求依法判决: 1.二被告清偿原告欠款48000元及利息损失2310元(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9日,后续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以上合计: 50310 元; 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永发:本院已受理原告史鹏飞诉被告郑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鹏飞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30000元; 2.被告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7月18日-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承担65400元计息; 3.被告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 4%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计算到诉讼当月为3850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玉开:本院已受理原告孙冬军诉被告赵玉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冬军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 2.被告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劲松: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建军诉被告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建军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及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世玲诉被告杨明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刘世玲请求依法判决: 1. 原被告之子杨翌由原告抚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忠:本院受理原告孙跃与被告韩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跃货款18239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广国:本院已受理原告崔芳芳诉被告王广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芳芳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王广国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5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242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四川我是一个兵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林、方怀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车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我是一个兵科技有限公司、陈家林、方怀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五台型号为菱智的购车款共计559500元整及利息(按照同期LPR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车架号为LZ392955的车辆购车款599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LPR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25000元、差旅费5000元; 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陆晓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97837.5 元并支付利息(以99783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9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朱金山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叉口恒大城43-44栋43-32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4548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3700元,合计287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的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司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司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代偿款9000元及利息1188元共计10188元(利息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实际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726.78元(从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每日按原告承担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实际至款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费用合计10914.7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高宇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债权320378.24元并支付罚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息7.3515计算罚息至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截至2021年9月1日暂共计328378.24元)4.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波:本院受理原告赵清丽与被告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清丽货款29236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以292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1元,由魏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奇:本院受理原告张兵与被告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兵货款65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以6511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公告费800元, 合计2236元,由宋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本院受理原告刁俊波诉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明初支付原告刁俊波欠款1395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明初支付原告刁俊波利息(以13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纳德广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创安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晓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89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南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分公司、郭涛:本院受理原告邱正成诉被告云南百年凤祥珠宝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分公司、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5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宇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宇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137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江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江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玉:本院受理原告邓超与被告孙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3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光、陈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光、陈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3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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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徽: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赛、刘秀英、李小龙、李肥诉你生会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宇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国赛、刘秀英、李小龙、李肥医疗费、死亡陪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349046元;二、被告陈邵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国赛、刘秀英、李小龙、李肥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7261元;三、驳回原告孙国赛、刘秀英、李小龙、李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6元,由原告孙国赛、刘秀英、李小龙、李肥负担3289元,被告张宇徽负担1617元,被告陈邵锋负担5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宇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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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贵:本院受理原告胡朝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解除原告胡朝金和被告邓光贵于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邓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朝金购房款777256.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收取的购房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三、被告邓光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朝金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2元,由被告邓光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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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雷、吴晓雨:本院受理原告肖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吴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二、驳回原告肖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原告肖吴负担240元,被告吴雷负担2700元;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吴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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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洋、戈双双、胡纪武、米华宏: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小专诉被告米洋、戈双双、方克平、胡纪武、米华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陶小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陶小专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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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海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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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本院受理原告向东与被告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向东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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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梦杰: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被告许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梦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强借款本金5664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以5664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原告刘强对抵押物(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与嘉山路交口美晨雅阁东苑13幢503的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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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立:本院受理原告秦健与被告倪建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倪建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健货款12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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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710364.59元,利息80686.54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2月1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金凯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金凯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7幢2703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2028元;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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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宏能: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怡与被告季宏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季宏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佳怡赔偿款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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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海燕、徐明锦:本院受理原告边红岩与被告倪海燕、徐明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边红岩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倪海燕、徐明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边红岩借款本金46000元,并自2014年6月9日起以4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已付的8000元从利息中扣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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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荣: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虎与被告吴毅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吴毅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月虎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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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邵先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邵先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贷款本金936934.12元,利息164672.03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邵先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费1814元;三、如邵先将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邵先将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1号鸣香苑1幢41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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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贷款本金241199.03元,利息1687.12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1月22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律师费622元;三、如姚志伟、邵先艳、姚文胜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有权对姚志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倾城水乡西区27幢11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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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池、梁广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家池、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家池、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44399.12元并支付利息3387.06元(剩余利息以4439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照每月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家池、梁广日、怀远县晟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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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红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焦红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214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的物业费172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淮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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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郭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0963.5元、利息12416.2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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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488923.22元及利息26984.97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以488923.22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息、罚息、复利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陈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陈政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有权对陈政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山路1号大富新领地9幢1505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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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67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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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浩:原告夏世舞诉被告荣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夏世舞与被告荣浩签订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火车站金方城1幢1124、1224及三层东一半合计面积约为76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结清租赁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及物业费等费用,在十日内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交给原告夏世舞;三、被告荣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世舞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每月12500元的标准至房屋交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每月12500元叠加计算至房屋交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予以计算】;四、驳回原告夏世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5元,由原告夏世舞负担1350元,被告荣浩负担40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荣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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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本院受理原告赵莉诉被告张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林:本院受理原告唐晓露诉被告吴林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0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正彪: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朱正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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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陈亚男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GZ06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