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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2 10: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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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旭涛、罗婷、任仕珍、孔维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孔旭涛、罗婷、任仕珍、孔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孔旭涛、罗婷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111号天巢广场15号楼A2204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25756号、皖(2018)巢湖市不动产权第3025757号)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对孔德长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光明圆润园7号楼602(不动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37348号)房产进行线下评估,本院已裁定对上述两套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3执79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2021)皖0103执7920号拍卖通知书、巢湖市长江东路光明圆润园7号楼602房产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东方商城顺顺木业经营部:本院已受理原告邢乐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6000元,利息以10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7月17日计6461元,此后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配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包俊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257元(基数为40000元,按银行LPR年利率3.85%计算,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实际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4025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时光: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家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时光偿付原告销售广告喷绘材料货款112132元整,同时支付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1月起至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华龙: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19366.82元、保险费1964.56元,合计:21331.38元,以及以19366.82元为基数,按年化15.4%的标准从2019年4月17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定至起诉之日为6611.19元),合计:27942.57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绍仁:本院已受理原告井长林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2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80元(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颖、王海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103679.99元、保险费1474.84元,合计105154.83元以及以103679.99元为基数,按年化15.4%的标准从2020年6月16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定至起诉之日为17696.45元),合计:122851.28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中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本金及利息12910.63元、保险费987.67元,合计:13898.3元,以及以1291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从2019年9月2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定至起诉之日为3794.22元),合计:17692.52元。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恒:本院已受理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2229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开始计算,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道庆:本院已受理原告於全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05元(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其后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忠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明初支付原告许忠梅劳务报酬13119元及利息(利息以1311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奎斌:本院已受理原告胡颂梅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24000元,并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本院已受理原告江海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532元及利息(以175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福萌: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1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0000元(2019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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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华:本院受理原告代明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明新剩余劳务费用87476元及利息(利息以874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尹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明新为主张本案债权所产生的代理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尹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宋翠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6820元和利息(利息以468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雷(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04257515):本院受理原告计成阳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王雷立即偿还原告计成阳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1年4月29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按月2分计算)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元),共计叁拾肆万捌仟元整(348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