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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1-17 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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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芮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兵诉被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松:本院受理原告戚秀娟诉被告陈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晓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戚秀娟借款本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陈晓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文军、余新文、潘琴琴: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周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0125.35 元;二、被告余新文、潘琴琴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余新文、潘琴琴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周文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4元,由被告周文军、余新文、潘琴琴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官芬:本院受理原告黄家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万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0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品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万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品伟收到本院送达的(2021) 皖0102民初14092号民事裁定书后,在10日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福萌:本院受理原告韩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3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福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林借款80000 元及借条中约定利息10000 元(其他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1年9月1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福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维:原告李昌育与被告安徽紫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李昌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336元,由李昌育负担。原告李昌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吴云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5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峰:本院受理原告袁野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弘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卫东诉被告张晓萍、合肥弘唐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云霞收到本院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741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本院受理原告韩泰云诉被告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1 )皖0103民初1512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传森(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0*****759X:本院受理原告何军与被告胡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皖0103民初729号,原告何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 胡传森偿还何军借款本金65万元; 2.诉讼费、保全费由胡传森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根据(2021)皖01民终62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人在此向陈章庆表示道歉。本人在与学生聊天中使用“头脑有问题,头脑坏掉了”此类描述,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实属不当,特此致歉。

任宏

遗失声明

阜阳市江河水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公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