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机看网络小说,眼睛受不了,“听书神器”APP帮你转换成语音读给你听。这一网络小说迷的福利“神器”招来侵犯著作权的质疑。究竟文字转换成语音对网络小说产生了哪些影响,又触动了著作权哪些规定?法院又是如何在判决中给出认定?在语音技术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当下,如何让消费者放心地为技术买单,让科技改变生活?
作为“听书神器”APP的运营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主动出击,历时两年,打了一场以“诉”维权战役,为更多的消费者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身说法。
收到一封律师函
时间回溯到2019年11月26日。科大讯飞收到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寄来的一份律师函,称其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侵犯著作权。律师函指出,科大讯飞公司开发的安卓端手机应用软件“听书神器”侵害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软件内“全网搜书”功能已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文字转语音功能”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收到律师函,科大讯飞第一时间做出反应。2019年11月底,“听书神器”APP已经停止提供服务并全面下线。2019年12月17日,科大讯飞派人赴上海与玄霆公司委托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
玄霆公司委托律师坚持认为科大讯飞公司侵犯了其《间客》等85部小说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涉及的小说《间客》由网络作家猫腻创作并在网站“起点中文网”发表。玄霆公司正是“起点中文网”的开办者。2009年4月,猫腻与玄霆公司签订《文学作品转让协议》,约定猫腻将《间客》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各形式(含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以及其他协议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全部永久转让于玄霆公司。
2019年12月26日,科大讯飞主动来到公证处申请对其使用手机操作“听书神器”APP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月10日,科大讯飞向玄霆公司发送名为《关于听书神器律师函的回复》的电子邮件,表明已收到律师函,同时认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况,要求玄霆公司指出侵权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请求。而玄霆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律师函,也没有提起诉讼。
起诉确认“不侵权”
因为接连的沟通以无效告终,2020年2月11日,科大讯飞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将玄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听书神器”APP不侵犯其著作权。同时玄霆公司为科大讯飞消除影响,撤回律师函。
科大讯飞称,经过分析认为“听书神器” APP并不侵犯玄霆公司的著作权,但是玄霆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救济,也没有撤回律师函,或给科大讯飞消除涉嫌著作权侵权的影响,导致科大讯飞一直处于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不公平境地,给科大讯飞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障碍,科大讯飞正当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刚发律师函,结果自己成了被告,玄霆公司认为科大讯飞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玄霆公司辩称,其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小说由知名网文作家创作,经作者转让,其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其经营的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的文字在线浏览,大部分章节是VIP会员付费章节。科大讯飞经营的“听书神器”APP是一款有声读物软件,其选择性地向用户推荐的小说阅读站点,并非百度自然搜索结果,而是科大讯飞的有意选择。该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听书神器”APP复制第三方网站中的小说文字,并将其转换为语音,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还提供小说文字和音频的下载,该行为侵害了玄霆公司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二审辨是非
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指出,一般认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警告或有类似于警告的行为,又未在合理时间内启动司法解决纠纷程序,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事实前提,其根本目的是规制权利人滥发侵权警告的行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科大讯飞公司向玄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应视为催告玄霆公司行使诉权,而玄霆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故而导致科大讯飞公司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损害,由于科大讯飞公司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同时,案涉公证书载明,用户在浏览涉案网页小说内容后将网页加入“书架”,关闭网络并关闭“听书神器”APP(关闭后缓存清除),再次进入“听书神器”APP手机客户端并打开“书架”,此时无法获取涉案作品网页信息;用户使用“听书神器”“阅读器”功能的缓存内容经过用户清除软件的缓存后即被删除。案涉作品由某网站提供,玄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通过科大讯飞服务器获取了作品内容,也未能举证证明 “听书神器”APP对作品内容进行了固定。
因此,加入书架功能仅为链接收藏夹功能,证明涉案作品并未存储于“听书神器”APP服务器端。“全网搜书”功能仅是对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呈现,其搜索结果中的链接均由百度提供。“听书神器”APP根据用户的请求,实时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由于语音合成后的“缓存”在用户关闭APP(清除缓存)后即可删除,且原文链接断开后,“听书神器”软件无法访问,故“听书神器”APP内“转码及文字转语音功能”不构成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
据此,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科大讯飞公司运营的“听书神器”APP不侵犯玄霆公司就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玄霆公司以“听书神器”APP为用户接触侵权作品提供了便利,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转码技术是实现文本格式转换功能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是中立技术。“听书神器”APP并没有固定作品内容,而是根据用户的请求在用户端实施合成语音供用户收听语音,缓存于手机客户端,玄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在其服务器复制侵权作品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其他用户传播。而转码与语音合成技术是数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便利终端用户通过多方位的视觉、听觉体验来感受传统文本所未有的冲击盛宴。玄霆公司虽指称科大讯飞存在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科大讯飞公司将单一用户所选择并存储于客户端的讯息复制于服务器,并通过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
因此,合肥中院二审判决玄霆公司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