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帮他人在网上删除负面帖文,获利6.9万元,却换来有期徒刑。1月10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作案工具以及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在祁门县和安庆市两个地方,使用手机和电脑通过其微信有偿帮兰某(另案处理)和高某等人删除网站上的负面帖文,收取兰某人民币64200元,收取高某人民币4800元,共计人民币6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有违法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退出非法获利,并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明健康上网你我需共同遵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犯罪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该案中,被告人汪某有偿帮助他人删帖,收取他人人民币69000元,结合上述规定,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记者 唐欢 通讯员 程海卫 实习生 张天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