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御之秀窗帘店、史秀翔:原告刘发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御之秀窗帘店、史秀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院01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秀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发欠付货款283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283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发对合肥市蜀山区御之秀窗帘店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刘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2元,由被告史秀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史秀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学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冉起诉你(2021)皖0121民初7379号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骆玮:本院受理原告黄炜诉被告骆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骆玮立即偿还原告黄炜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43.83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年平均LPR),暂从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因其逾期还款导致原告贷款所需支付的利息876元,上述合计:11119.8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凤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凤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宋凤友偿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62261.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880元,合计71141.25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8880元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分段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之后违约金以62261.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8月18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商品混凝土款人民币3170778.52元及违约金242793.51元(以317077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按照4倍LPR标准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以上总计3413572.0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陈郁娟与被告高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2.利息计至本金款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69.5元;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明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16400元及逾期罚款54663元(以1644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此后罚款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有丽诉被告胡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胡俊杰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利息3072元(自2020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胜通五金商店(经营者谷红燕)诉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华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旭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华栋电气有限公司、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与被告孙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租赁车辆(车牌号为苏A8R5B0);二、被告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牌号为苏A8R5B0的车辆租金(从2018年5月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的2019年6月21日,每月支付租金3600元;此后车辆使用费比照3600元每月支付,直至车辆返还时止)及滞纳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三、诉争车辆的违章罚款由被告孙兵负担并及时履行;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2元,被告负担16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与被告刘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与被告刘欢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租金计人民币14500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从应付之月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讼争车辆实际租赁期内违章罚款由被告刘欢负担;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刘欢负担96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家家:本院受理原告王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俊: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根据(2021)皖01民终62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人在此向陈章庆表示道歉。本人在与学生聊天中使用“头脑有问题,头脑坏掉了”此类描述,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实属不当,特此致歉。
任宏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