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周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9049.95元、利息9467.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31.8元、分期手续费1554.52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透支本金79049.95元为基数,合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893元,由被告周红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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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李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5188.22元、利息12747.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50.41元、消费手续费116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4元,由被告李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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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洋与被告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1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洋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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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飞与被告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小飞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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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桂芳与被告吴宏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桂芳预付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吴宏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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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束俊林与被告刘昌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1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束俊林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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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仓:本院受理的原告谯志与被告张世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世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谯志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谯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4元,由被告张世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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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成民与被告夏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倪成民劳务费5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夏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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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吴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先江与被告王俊、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俊、吴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喻先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为3000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王俊、吴美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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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9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2322.8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汪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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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夫广、董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代夫广、董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代夫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794.7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7794.7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5元,由被告代夫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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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玉、杨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剑与被告刘长玉、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长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5元,由被告刘长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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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太安与被告李道银、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6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太安借款本金60300元并自2021年5月10日起,以尚欠本金603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太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赵太安负担107元,被告李道银负担668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道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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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运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为与被告顾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5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顾运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大为挖掘机货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货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38元,由被告顾运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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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牛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23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2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束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牛小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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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可红与被告蔡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可红借款本金8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蔡玉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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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文、李运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文、李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3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贷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69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二、如被告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可对被告张家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1幢708室房屋[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510491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合包150061746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李运凤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文、李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1664元,减半收取108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32元由被告安徽省龙勤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文、李运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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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光红与被告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光红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0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2元,由被告李世明负担606元,原告曹光红负担2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世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章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朱章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章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5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4元,由被告朱章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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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二伟、余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伟与被告宣二伟、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宣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伟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余宏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宣二伟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吕伟可对被告宣二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大道与文忠路交叉口勤居苑C区8幢2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10438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吕伟负担554元,被告宣二伟、余宏伟负担290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宣二伟、余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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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璇:本院受理的原告应纯丽与被告张玉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玉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纯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应纯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6元,由被告张玉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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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莉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锦芝与被告周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9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锦芝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锦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莉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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