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三环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瑞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三环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群、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盈转诉被告李光群、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方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高举诉被告安徽易方云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树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钟飞、徐丙政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11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振海:本院受理原告江宪成诉被告罗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罗振海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3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众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芝根芝底披萨新华国际广场店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9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鼎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芝根芝底披萨新华国际广场店货款354668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4日以3546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蜀山区芝根芝底拔萨新华国际广场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2293元,均由被告安徽鼎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辉(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6511089377)、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177750XD):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周涛与被告孙辉、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0元及利息6374961.11元(自2016年2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下欠利息为2160000元;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30582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利息为1156711.11元;利息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辉(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6511089377)、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34120057177750XD):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徐晨与被告孙辉、阜阳市长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0元及利息15175288.89元(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下欠利息为4800000元;自2018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为7528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利息为2847288.89元,利息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友奇(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650308****)、合肥奇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2458906N)、王冠同(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60909****):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厚法、黄友奇、王冠同、合肥奇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撤销向第三人发出的( 2020)皖0103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对协助执行标的的执行。金额为2810284元。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代厚法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祁艳茹、马超:本院受理原告刘羿与被告李慧、第三人祁艳茹、马超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许超男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402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自2021年6月6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此后按年利率3.85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金田:本院受理的原告付青春与被告陈金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金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青春房屋租金7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陈金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如芝: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喆与被告黄如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喆车辆维修费800元;二、驳回原告王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黄如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能、李慧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姚贤斌与被告张军能、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军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贤斌借款本金4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47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4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贤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保全费49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军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萌萌:本院已受理合肥东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萌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萌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东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50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55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4月19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颖、王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颖、王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合肥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35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迎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蕾: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被告王蕾、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575号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00在安徽省白湖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尚君、刘杰丽、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完成云诉被告刘尚君、刘杰丽、安徽尚亿君杰商贸有限公司(2021) 皖0102 民初1344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完成云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赛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翔燊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赛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皖0102民初1072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玉生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高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拴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国与被告赵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拴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庆国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3. 8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4元,由原告李庆国负担354元,被告赵拴柱负担1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学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与被告孙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5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学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42.5元。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被告孙学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旭、李云强、张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毛爱侠、陈玲与被告李旭、李云强、张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云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荣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办事处、钱朝阳、合肥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七里塘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里塘街道办事处、钱朝阳、合肥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街道七里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供用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志飞、杜燕: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淮诉被告郑志飞、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志飞、杜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章淮返还借款6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被告郑志飞、杜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荣银诉被告孙东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本院受理原告王勃诉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勃代理费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元;二、被告胡立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王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勃负担220元,由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负担80元;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清风寨物流配送部、葛保、孙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展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清风寨物流配送部、葛保、孙永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0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清风寨物流配送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展跃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85000元;二、驳回原告扬州展跃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清风寨物流配送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睿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睿正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