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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2-09 09: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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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华创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剑: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丽丽诉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尧: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黑钰颜料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延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寒冬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延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延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市寒冬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装费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寒冬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高延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佳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寿六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礼水、方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孙启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22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胡礼水、方劲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启旺借款263691.84元( 50000元200000元+21551.84元+140元-8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 4%计算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孙启旺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小华、杨节、占克松、许东华、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杜秋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2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杜秋荣的起诉。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丹、张天一、张月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金丹、张天一、张月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李延祥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一张,收据号:皖财专字(2017)0001211416,金额735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