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祖军:本院受理的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闵祖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伟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怀诉被告夏伟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1955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65元(2021年4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利息为2865元,实际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上述合计19837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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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西西与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西西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175374. 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4 元,财产保全费139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1元,由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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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本院受理原告蔡传东诉被告杨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蔡传东支付工程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蔡传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杨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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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安贵、危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被告危安贵、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危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春霞借款本金675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6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危安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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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万留:本院受理原告谢长水诉被告夏万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万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长水各项损失合计6044.5元;二、驳回原告谢长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均由被告夏万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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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品盾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开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品盾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660元及逾期利息(以11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10098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品盾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王开伟负担208元,由原告安徽品盾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开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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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光贵: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峰诉被告邓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光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俊峰借款本金11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俊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邓光贵负担2394元,由原告张俊峰负担13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邓光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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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本院受理原告王彩霞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彩霞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李军负担1890元,由原告王彩霞负担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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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若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许若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若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841.3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12月13日为2621. 49元,此后利息以5841. 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许若冰负担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若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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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圣春:本院受理原告胡进诉被告晋圣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晋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进支付加工费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公布的一年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被告晋圣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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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宝:本院受理原告宇强强诉被告程龙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龙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宇强强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宇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程龙宝负担1800元,原告宇强强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建强:本院受理原告谷坤娜诉被告孙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谷坤娜支付房屋租金31625元及违约金(以31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谷坤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 5元,由被告孙建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30320元及利息(以30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8元由被告陈海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与被告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81元、利息34389.54元、罚息52747.29元及复利5980.4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362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21.5元由被告汪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启伍:本院受理原告李军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8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余启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军支付楼梯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余启伍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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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孙晓宁、合肥尚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合肥尚壹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旭飞诉被告杨兴、孙晓宁、合肥尚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合肥尚壹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未明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明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濉市监罚催[2021]稽1-1号
濉溪县玖新堂保健按摩馆: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市监稽罚字(2021)20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4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开亮 联系电话: 13856199558
联系地址:濉溪县虎山路16号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遗失声明
邵玉浛,身份证号: 340321201702035628,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P34109335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