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威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6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刘威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9日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于2021年11月27日起解除;二、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威装修款64189元;三、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威违约金15000元;四、被告杨东对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为1404元,由原告刘威负担514元,由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共同负担89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亚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代原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祥跃皮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轩诉被告义乌市祥跃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平江县昌刑百货店: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强诉被告平江县昌刑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储昭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刘书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晖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怀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杰诉被告阮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恺(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04233517):本院受理原告虞吉惠、虞东波诉被告杨恺、杨襄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襄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恺(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04233517):本院受理原告虞吉惠、虞东波诉被告杨恺、杨襄濂、黄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襄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恺(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04233517):本院受理原告虞吉惠、虞东波诉被告杨恺、杨襄濂、黄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黄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新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房宏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宏榜、何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支款53971.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11441.85元(利息以53971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以上共计65412.85元。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胡乾慧、刘鸣、刘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皖0122民初20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庞舒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舒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舒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067元;二、被告庞舒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金额3280元为基数,自代偿日2020年3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2645.01元为基数,自代偿日2020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7141.99元为基数,自代偿日2020年6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7元,由被告庞舒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苏奇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飞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宜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瑶:本院受理原告印红旗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宜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印红旗装修工程款1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宜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印红旗因工期延误产生的房租损失2000元;三、驳回原告印红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 元,减半收取5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9元,由被告合肥市宜家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照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林照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663. 95元及相应利息(以16663.9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8元,由被告林照润负担908.5元,原告合肥彦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单利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利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9日解除;二、被告单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腾空后返还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万和新城广场商1-303、304、305、314号房屋;三、被告单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9月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6688.75元;四、被告单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五、被告单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从2021年9月10日起,按87.6元/天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六、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元,由被告单利军负担50元,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元。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左灯发:本院受理原告高昌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左灯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昌凤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昌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4元,由被告左灯发负担1137.5元,原告高昌凤负担2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争、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垫付款46502.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7.5元,由被告安徽远成世阳快运有限公司负担1281.5元,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正东:本院受理原告李璐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璐璐房屋租金及押金13541元及相应利息(以135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3. 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正东在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7元,由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正东负担869.5元,原告李璐璐负担34. 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玮:本院受理原告申凯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骆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凯川借款本金173850元及利息(以173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骆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申凯川在网络平台借款产生的利息9432元;三、驳回原告申凯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维培、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 一、 被告郑维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违约金、透支利息合计48291.98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郑维培、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业兵、黄菊琴、方春燕、陈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方业兵、黄菊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633755.88元、违约金111470元及之后违约金(以633755.8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春燕、陈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95元,减半收取5997.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17.5元,由被告方业兵、黄菊琴、方春燕、陈东负担10672元,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45.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依尚服饰有限公司、方炜:本院受理原告唐振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依尚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振黔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56100元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振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11元,减半收取6755.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55.5元,由被告合肥依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2220元,原告唐振黔负担335.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强:本院受理原告朱腊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腊姐房屋租金合计306000元;二、驳回原告朱腊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56元,由被告金强负担3745元,原告朱腊姐负担11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玲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玲2018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工资138651.9元;二、被告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玲未休年休假工资6960.3元;三、被告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玲经济补偿金64339.05元;四、驳回原告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海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米红军、江伦群:本院受理原告陶翠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确认被告米红军、江伦群对登记在被告江伦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12幢1606室房屋[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12281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51216号]各享有50%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50元,由被告米红军、江伦群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邦泉诉被告夏玉珍、夏晶晶、钟茜、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邦泉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夏玉珍、夏晶晶、钟茜在继承钟永龙遗产的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邦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88元,由被告安徽冉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杨海燕、王元元: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州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国州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国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54元,由被告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裁定书主文为:原(2021)皖0102民初90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案件受理费44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54元,由被告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22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27元,由被告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张扬(警号078243)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拟对润安大厦2层204/206/207号实物资产进行处置。该资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8号润安大厦2层204/206/207号,总建筑面积为2086.64平方米,其中204室524.04平方米、206室937.64平方米、207室624.96平方米。该实物资产位于第2层(裙楼),证载用途为商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目前处于出租状态。该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社会信誉等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石经理,呼经理
联系电话:0551-65803073,0551-65803077
电子邮件:shidapeng@cinda.com.cn,humengyao@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滨湖区杭州路2599号中国信达(合肥)灾备及后援基地2号楼16-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5803011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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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