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勋:本院受理原告金明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院0102 民初15502号民事享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原告金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周可探视婚生女金瑾萱一次,探视方式:每周周六上午9点原告金明可将金瑾萱从被告张勋处接走,次日下午五点半之前原告金明将金瑾萱送至被告张勋处。被告张勋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成、徐志刚、孙雷、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廷培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 皖0102民初16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工费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0698. 73元,2019 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为3982.7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大芝、汪晴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3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和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有凤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41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 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玉凤、尹玉皇、樊远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889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535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正栓:本院受理原告王昆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林:本院受理原告陆广林诉你、被告杨教武、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张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广林工程款1573148.40元,并自2021 年1月13日起,以1573148.4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庆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在欠付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陆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958 元、鉴定费30000元,均由被告张庆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健:本院受理原告董苜冉与被告董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董苜冉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刁亚飞:本院受理原告潘扬与被告刁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刁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扬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 3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则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 25%)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潘扬负担223.5元,由刁亚飞负担550元。公告费800元,由刁亚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云飞、陈颜: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龙与被告朱云飞、陈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朱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小龙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利息为3542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朱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小龙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陈颜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6元,由朱云飞负担。公告费800元,由朱云飞、陈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新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程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程新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小明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 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王小明负担554元,由程新文负担221元,公告费800元,由程新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佘林福: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被告佘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佘林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王凯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和评估费用等合计10263元。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2元,由佘林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文功:本院受理原告尚广荣与被告唐文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伟、唐文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广荣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5日以130000元为基数起按同年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伟、唐文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绍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绍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绍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7802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5元,由李绍白负担25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绍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宏:本院受理原告张晨言诉被告金宏、合肥瑶海区鑫苏徽货物转运服务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晨言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金宏、合肥瑶海区鑫苏徽货物转运服务部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3651.31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德兵诉你、孟路、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 皖0102民初6368号判决,被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即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常淮:本院受理原告余志秀与被告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常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志秀28240元;二、驳回原告余志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白被告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被告蚌埠市天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皖0102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一承担原告损失的100%赔偿责任,即向被上诉人赔偿40343. 32元,同时被上诉人二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一以及被上诉人二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克美:本院受理原告甘敏诉被告余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甘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原告甘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甘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皖0102民初14175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沛然: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勇诉被告陈沛然、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杨成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84元,由原告杨成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杨成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21)皖0102民初141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向上诉人偿还7600000元本金及应付利息4900311. 11元(以76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794933.33元,以7600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 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为1105377. 78元,此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泾为: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军诉你、被告张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9893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 被告张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马荣军借款本金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 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1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9500元);二、被告万泾为对被告张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万泾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钊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马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安徽东翔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11月23日从中国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开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为00100041 21907071, 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东翔管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