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2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89662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966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 85%的4倍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6元,减半收取为21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13元,由被告上海帝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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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慧玲: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顾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9296.34元及利息(利息以29296.3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580,减半收取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0元,由顾慧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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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原告温州旭盛不锈钢焊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旭盛不锈钢焊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2900元。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013元,由江苏蒙图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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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朝俊: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朝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钱朝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73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钱朝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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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锋:原告张群与被告陈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陈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群支付租金33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陈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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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佳: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晓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刘晓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1271. 6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31271.66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3元,由刘晓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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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邦云、包钢: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公司与被告董邦云、包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董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理赔款37615. 7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5月18日起以37615.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5元,由董邦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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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恒超、王康荣:原告陈香与被告高恒超、王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高恒超、王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香借款本金72736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9日利息为18830元,之后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2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陈香负担1072元,由高恒超、王康荣负担2028元,公告费800元,由高恒超、王康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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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赵坤:原告王海森与被告刘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刘赵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海森借款本金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刘赵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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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家年:原告钱朝桂与被告彭家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彭家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朝桂劳务报酬14680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9日起以1468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4元,由彭家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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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4904.7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为1382.9 元,之后违约金以尚欠水费149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18元,由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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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广伟、高飞:本院受理原告章亚平诉被告殷广伟、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饶0102民初1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章亚平借款190000元及其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43840元, 此后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19万元付清为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教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殷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亚平律师费损失10000元;三、被告高飞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殷广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财产保全费1793元,合计4428元,由被告殷广伟、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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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王涛: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诉被告张曼、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李群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9元,由被告张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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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其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申与被告梁其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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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波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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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菱湖家具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赵卓华、兰润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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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成、张莹莹、施迎东:本院受理原告陶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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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亮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 1、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两份《车辆挂户协议书》、判令被告协助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皖A36688和皖A0B88挂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挂靠费5682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1068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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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元: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治因诉被告周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代偿款60000元,截至起诉日利息为7916.19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为了向被告主张债权,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共计支出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8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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