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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5 0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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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新、安徽三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连新与被告李立新、安徽三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连新款项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连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23元,由被告李立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京城: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起诉被告李京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以及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昌应:本院受理原告吴帮秀诉被告陈昌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玉芝:本院受理原告杨少均诉被告卜玉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德龙:本院在执行李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李德龙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凤麟路与润河路交口金色假日A11幢2902室[产权证号: 1590015604]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我院出具的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745653 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邵敏杰、邵森:本院受理原告何锦峰、何锦萍诉被告邵敏杰、邵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正飞: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海与被告王正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正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小海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6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东彪、郑成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东彪、郑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东彪、郑成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l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3103.2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月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月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1500.3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在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3420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三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张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三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14504.24元及利息10132.38元(之后利息自2021 年12月7日起以314504.24元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张三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4000元;三、如张三峰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有权对张三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通达路云河湾D-37幢240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二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二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159. 39元、利息399.86元、违约金982.73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延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姚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269998. 83元,并支付利息141097.88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12月16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期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蔡期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115470.53元,并支付利息72126.04元(之后利息自2021 年12月16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蔡期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龙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沈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20949. 88元及利息1174.37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11月2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新海尚宸家园三期商业综合体2幢901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祥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郑祥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祥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224251.48元及利息12495. 57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11月2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东公园路北文一国际A11幢2103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尔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卞尔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卞尔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43369.21 元及利息1174.37元(之后的利息从2021年11月2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江晨园小区A5-105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露亮、杨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庆诉被告杨露亮、杨锐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众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诸宗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翠诉被告诸宗旺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明金刚、合肥静之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御酱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金刚、合肥静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炜、许贝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克、方炜、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晓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115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20元,被告许晓克、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国:本院受理合肥天锦货运有限公司诉赵永国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80000元(根据评估结果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公司开发的恒禾东尚项目,根据有关文件配套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13646.85㎡。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平时作为业主地下停车有偿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全体业主负责,因该项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人防地下室暂时由安庆新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属地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监管,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方委员会。

特此公告

安庆恒禾置地有限公司

2022年3月5日

遗失声明

安徽亿恒智选光电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遗失公司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韩皓皓律师于2022年3月2日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为134 12202010229143,发证时间为: 2020年8 月17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