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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7 00: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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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星星、合肥佐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仕洋起诉被告郑星星、合肥佐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91民初354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9800元,并以18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月息1%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277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刘阳: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宋刘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宋刘阳支付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车费14544元,并支付滞纳金(以1454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起按日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6日,合计14544元×487天×3‰=21248.8元,上述两项合计3579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煜: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阮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租赁费214元(租赁费73元/天×200%×143天+基本保障服务费36元/天×143天=26026 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812 元,尚欠214 元);2.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413元(以502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益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沐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益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徽益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沐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95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沐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克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旭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克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物心美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立胜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物心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物心美超市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登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旭晨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谷登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梅玲英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青梅、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第三人合肥加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567号,原告合肥善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95582.27元,给付违约金1288674.68元(计至2021年11月 30日、之后按每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5584256.95元;2.判令被告王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典云:本院受理原告汪永春与被告黄典云、余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皖0191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国春、黄典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永春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2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余国春、黄典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由被告余国春、黄典云承担,凭票据据实结算。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福三辉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大勤、蒋改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志、被告赵献国、被告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坤祯、被告张清霞、被告王大勤、被告蒋改先、被告吴静、被告王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云:本院受理原告钱善恩、原告钱博诉被告李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义学、被告合肥市天兆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菁菁、安徽墨尔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磊诉被告李菁菁、被告安徽墨尔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西瑞美容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6339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龘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 0111 民初 423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石油化工供销总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11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刘强,警号:082873;孟亚军,警号:082025;柴茂盛,警号: 088466,均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