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3月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08 11:18:36
点击下载: 2022年3月8日公告

谢永谨:本院受理原告陶英霞诉被告谢永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05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30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晓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爱民、王黎明、陶晓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科盟工贸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变速器、离合器壳体的损失80737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定:本院受理原告吴梦凡诉被告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梦凡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款清息止,详见利息计算表),截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243966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尚光翠、白礼兵:本院受理原告宣守兴诉被告江荣保、尚光翠、白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宣守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荣保、尚光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82533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利息暂计30800元),直至款清息止。以上共计513333元;2、依法判令被告白礼兵对被告江荣保、尚光翠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冬冬: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306.46元,利息2738.29元、罚息1035.7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21306.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725%,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4元由被告陈冬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兴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048.35元,利息7655.07元、罚息3973.1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2021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9004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65%,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67元由被告朱兴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梅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886.61元,利息11677.29元、罚息1695.4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9088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23%,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3元,由被告刘梅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晓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刘晓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晓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贷款本金450224.81元,并支付利息9315.1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50224.81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刘晓芬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可对被告刘晓芬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南侧景尚名郡7#楼2217室房屋【皖(2017)肥西不动产证明第0013682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2127号,房地产权证号:2017020584】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31元,减半收取41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16元,由被告刘晓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光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梁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347391.61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7309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为7309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49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梁光辉负担3517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2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3896.82元,并支付利息22905.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为22905.68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389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1296元,由被告黄燕负担1128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6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勇与被告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8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勇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2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外1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续利息合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75元,由被告邱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顺杨与被告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顺杨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邱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许太苹: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军与被告李峰、许太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峰、许太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李峰、许太苹负担1103元,原告孙军负担4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峰、许太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与被告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3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货款11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幽默先生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刘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夫亚、陈志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夫亚、陈志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4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夫亚、陈志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1418.55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彭夫亚、陈志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莉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4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费1483.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莉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兴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顶派百货商行与被告汪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顶派百货商行货款1537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顶派百货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顶派百货商行负担30元,被告汪兴强负担1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兴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传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金与被告蔡传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小金物流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物流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徐小金负担190元,被告蔡传建负担163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传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俊: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红与被告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梁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红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杨玉红负担297元,由被告梁俊负担8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受理的原告薛磊与被告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磊借款本金32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薛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98元,减半收取3199元,由原告薛磊负担117元,由被告汪鑫负担30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祥安消防器材商行与被告姜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8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祥安消防器材商行货款238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238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保全费258元,合计477元,由被告姜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盛千:本院受理的原告庞静与被告闫盛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6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闫盛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静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庞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庞静负担29元,由被告闫盛千负担885元。保全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闫盛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0802.24元,利息19258.42元、罚息6891.91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2021年4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合并以本金11080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65%,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徐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克琴与被告汪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克琴各项损失合计113219.67元;二、驳回原告苏克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汪洋负担654元,原告苏克琴负担1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传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3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56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刘传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权永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权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8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权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3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权永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翠:本院受理原告范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大翠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600元,合计21600(利息按月利率1%自2021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其后利息连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守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维菡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8154元、利息暂算为5506元(自2020年1月7日起,以实际总欠款78154元为基础,按照LPR3.85%暂算至2021年11月6日,实际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云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赔偿款15573.17元,并自起诉时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林与被执行人王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王敏名下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清潭路南艳碧湖花园C3幢1603室(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57933号)的房屋,平均价格为179350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许云翠申请宣告王先圣死亡一案。经查,王先圣,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94号7幢21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6209111531。申请人许云翠称,与下落不明人王先圣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先圣患有精神疾病,2001年2月3日从家走失后至今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王先圣,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694号7幢212室。下落不明人王先圣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先圣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先圣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先圣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培军、安徽天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庄志红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善春诉被告黄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家友诉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一凡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常龙、高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以胜诉被告魏常龙、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万庆干货批发部、合肥市瑶海区张记副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龙天泉粉丝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庆干货批发部、合肥市瑶海区张记副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武汉市龙天泉粉丝厂货款78740元;二、驳回原告武汉市龙天泉粉丝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万庆干货批发部、合肥市瑶海区张记副食品经营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康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仁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仁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3312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仁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飞、王娟:本院受理原告王长菊诉被告王云飞、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2月21日签订的《安防监控工程合同书》于2019年5月13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保证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小曹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3270元,被告安徽唐元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叶峻口腔诊所诉被告李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治疗费用10000 元; 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盛武:本院受理原告季宏芝与被告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宏芝借款1290000元,并自2021年5月21日起以129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盛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宏芝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季宏芝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生富、陈晓凌、雷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富、陈晓凌、李强林、雷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传票(质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组织质证。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峰峰: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多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季维开诉你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广勇:本院已受理原告翟文涛诉被告杨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文涛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7681元及利息5576元(利息以576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至2021年9月14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并判决); 2. 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华炳诉被告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陶英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亮、尤云、金满仓: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亮、尤云、金满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7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金亮、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286572.72元及利息(扣除履约保证金82500元后,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为352448. 44元,此后利息以实际欠付垫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金满仓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金亮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绘: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及李文超、纪青上诉状,其中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文超、纪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26062. 61元;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李文超、纪青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8 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93元,李文超、纪青、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075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李文超、纪青上诉请求为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 皖0102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垫付款326062. 61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进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继明: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双与被告葛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梅梅:本院受理原告魏腾飞与被告彭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反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东方鸿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赵洁、顾先峰、顾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鸿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赵洁、顾先峰、顾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岩、王妍: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自永诉被告马岩、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合肥阳丰钢材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收据一张,收据号:皖财专字(2017)0001763460,金额是8871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