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程先勇与被告郑卫东、郑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郑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先勇借款本金164000元,并支付利息1908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郑圣贵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卫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郑圣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卫东追偿;四、驳回程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灼铃:原告王汝菊、陈兰、陈虎诉被告林灼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灼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汝菊、陈兰、陈虎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7329元,由原告负担2136元,被告负担5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正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37.6元合计为64424.6元(利息以5648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确切数额以实际清偿日为准);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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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新区生命世纪华联超市祥源城店、李健: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宣恒食品商行诉合肥市高新区生命世纪华联超市祥源城店、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387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以4038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番小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原告阮圣芝与被告合肥番小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合肥番小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阮圣芝2500元。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合肥番小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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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孙跃与被告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跃支付货款14459元及利息(以1445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孙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1元,由被告汪家林、合肥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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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华:原告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胡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82698.33元及综合服务费(以82698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同日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为1187元,由被告胡俊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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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风弘建筑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盛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风弘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徽风弘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盛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288元及违约金16880元(以1572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1月17日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共206天为16194元,以13728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算至2021年6月20日为686元后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盛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12元,由被告安徽风弘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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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宝训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合肥宝训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148012元及违约金(以1480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宝训广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被告安徽中道标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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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深圳易融汇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泽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北京禹珍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易联众石材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易融汇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6元,由被告安徽省中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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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40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华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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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扬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朱劲松与安徽扬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扬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劲松保证金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朱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为10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38元。由被告安徽扬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刚、杨如禅、陈荣: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唐语涵与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唐语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合肥蚁行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陈刚、杨如禅、陈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辉: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合诉被告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昌合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费7036元;2、被告支付债务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法庭四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杜之召:原告李永锋诉被告杜之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之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锋欠款88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9000元为基数,之后每月增加32000元叠加至2021年4月25日时的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的二倍即年利率7. 7%予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梦:本院受理的原告占祥云诉被告刘梦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迎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大学诉被告程迎春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史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菊诉被告林史军、张家芳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红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家海诉被告陈红燕抚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先珍: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正帮诉被告胡先珍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秀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7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4月5日为1076278.21元,此后分部计算:以4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1. 2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9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10. 1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评估费34294元;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被告沈倩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02号新华文景苑10幢商业109、商业204(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4193号、合庐字第813004192号)、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叉口星港湾家园会所125-132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120049495-120049502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以上第一、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沈倩、高宏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63元,由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安徽昌定实业股份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人民币减至2000万元人民币。敬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人:顾女士
联系方式:0556-5990509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