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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1 1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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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琳: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少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苏少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4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24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4元,保全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774元,由被告苏少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伟: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思源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363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36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1 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合计5500元。案件受理费1632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152元,由被告姜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来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徐彦冰与被告安徽来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徐彦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8元由原告徐彦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恒英:原告何经龙与被告史恒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何经龙与被告史恒英的共同生育的何天宇由原告何经龙抚养;二、被告史恒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何天宇满十八同岁时止;三、驳回原告何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贵80元,公告费800元,共880元,由被告史恒英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8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宝之源养生堂、李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宝之源养生堂、李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瑾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易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宏、第三人京江南数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艺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皖亭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南京爱艺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左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蓝动玻璃器皿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与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胡广明、胡广梅、左庆忠民事上诉状。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宜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57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07022036)、朱婧(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12252020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诉被告王礼君、朱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68号,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王小玲借款本金178566元。并支付利息止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91584元,详见“计算清单”,以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同期贷款利息四倍15.4%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70150元。2.被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原告律师费1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家锁: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宏诉被告刘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配明:本院受理原告张仁春诉被告彭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7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家锁:本院受理原告吕德财诉被告刘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6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何二龙与被告万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二龙劳务费61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二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 皖0111民初3539号原告韩雪影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送如不服本判兵,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桂潘:本院受理( 2021 )皖0111民初11988号原告刘金霞、刘卫青诉被告周桂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1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卢晓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胥利平、铜陵保航物流有限公司、张伟、合肥友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存加诉被告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飞阳、安徽信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立中诉被告韦飞阳、安徽信远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刊登在安徽法制报的(2022 )皖0111民初1728号原告王梦冉、江志永诉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汪志永”更正为“江志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玲、叶伟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洋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14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叉车回收款54000元,并从2021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现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为296元,以上暂共计542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毕:本会受理的安徽省友谊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赵毕(案号: 2021合仲字第0251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会领取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王晓晨遗失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发证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编号:JW423。声明作废。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凡遗失执业证,证号:1341520192110338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