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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14 11: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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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昌福、张曙晖、程金节、程威、郭玉华、胡金云、胡梅、华显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4921、4925、4931、4932、4934、4935、4937、49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士云、李宗杰、刘坤、刘明、路桂云、罗远翠、舒冬梅、王蕾: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4941、4942、4944、4946、4949、4950、4952、49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业程、杨海保、杨军锋、杨力、尹礼胜、张超、张东、张武: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4956、4960、4962、4964、4970、4974、4975、497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友善、郑伟胜、朱让、王克军、王咏梅、吴义金、夏明翠、许洪天: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4979、4981、4984、4987、4988、4990、4991、499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飞、杨积山、杨忠文、易昕鹏、张大丽、张红涛、张月、周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4995、4996、4997、4999、5001、5002、5004、500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梓鑫、潘国松、程胜红、邓伟、丁岽、丁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2022)皖0111民初5007、5010、5012、5013、5015、501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倪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衮: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吴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徐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焕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润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焕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74907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42472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金额5%,原告自愿按照尚欠款项的30%主张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由你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清、张涛、周朕:本院受理安徽新华国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借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合计59900.5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以5990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1年9月27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判令被告一、三对诉请一、二承担连带反担保人责任;四、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维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812292550):本院受理原告金学秀与被告孙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皖0103民初3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维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学秀货款16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维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建:本院受理原告吴春霞诉被告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春霞欠款3137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379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3元,由被告何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齐、尤一鸣、尤丽娜、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温跃忠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21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尤齐立即对(2021)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温跃忠借款本金29308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452.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2930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温跃忠律师费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29308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赵小磊、被告尤一鸣立即连带在未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尤丽娜、被告李莉分别在未出资325万元、175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146541元为基数,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劲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1019****):本院受理原告黄志传与被告杨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皖0103民初1849号,原告黄志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劲松清偿所借黄志传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5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杨劲松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志松: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兴华诉被告李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福、陆勤寿、王纪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谭友华诉被告陆勤福、陆勤寿、王纪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厚: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肆万壹仟伍佰元整(¥41500.00)以及2018年12月30日至今的利息及违约金(壹万元整);2.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本院受理原告郑家东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元整(¥48511.00)以及2019年10月26日至今的利息及违约金(壹万元整);2.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本院受理原告周磊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整(¥16586.00)以及2019年12月30日至今的利息及违约金(壹万元整);2.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瑞娟:原告赵娟与被告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丁瑞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娟借款本金20044元及利息(利息以2004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2元,由被告丁瑞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蕊: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坤诉被告张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黑莫斯米阀门有限公司诉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上海黑莫斯米阀门有限公司与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维客云销售服务协议》;二、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黑莫斯米阀门有限公司服务费2500元;三、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黑莫斯米阀门有限公司损失9600元;四、驳回上海黑莫斯米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遗失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一张,案号为:(2020)皖0122民初1870号,收据号为:(2017)0001758748,金额:1346元,被告黄骏,声明作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遗失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一张,案号为:(2020)皖0122民初1874号,收据号为:(2017)0001758753,金额:693元,被告朱守琴,声明作废。

韩玲玲遗失教师资格证,编号为201634301468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