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原告何士敏与被告孙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孙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士敏支付工资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0元,由孙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培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葛培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葛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58515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为10064.58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3元,由葛培培负担759元,公告费800元,由葛培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慧峰、刘斌:原告徐友龙与被告余慧峰、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余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友龙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日以尚欠借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刘斌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徐友龙负担380元,由余慧峰负担3150元。公告费800元,由余慧峰、刘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华太: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万华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4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万华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虎: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宝平诉被告孙方富、许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先传、孙自宏:本院受理原告陶四新诉你们、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道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孙先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四新工程款1329853. 85元并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178 元,由原告陶四新负担2033元,由被告孙先传负担17211元。鉴定费70000元,由被告孙先传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维峰诉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飞林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40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汉吴品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斌琦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 民初18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博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 )皖0102民初184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坤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1909导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朝辉、桂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元与被告伍朝辉、桂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方景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徽总队与被告安徽方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方景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牧歌与被告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飞: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玉婷诉被告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阳玉婷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其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阳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原告欧阳玉婷负担143元,被告江飞负担3151元;财产保全费13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27元,由被告江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丽水遂昌金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雷、周业海、叶扬权、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光华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雷、周业海、叶扬权、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省东阳市锦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尚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朱雷、周业海、叶扬权、万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橙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锐:本院受理原告安虎生光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橙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上海橙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程锐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优沛鲜生活超市、潘超:本院受理的原告诸敏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优沛鲜生活超市、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安徽世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颜家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森劲地板批发部诉被告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安徽世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颜家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荣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全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俊皓五金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杨鹏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2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蒸不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孙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伟强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蒸不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孙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费法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荣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费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辉、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建营诉被告刘辉、合肥尚文空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鑫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旭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方鑫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方鑫罡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圣达地锅鸡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沁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圣达地锅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圣达地锅鸡店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14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豪杰:本院受理原告贾亚旭诉你与安徽朝佳旭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汤池汇汗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伟琼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4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缪玉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林诉被告缪玉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永方:原告王德功与被告徐永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徐永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功借款本息5542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徐永方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2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景林:本院受理原告管怀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胡传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行: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建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建:本院受理原告吴春霞诉被告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春霞欠款3137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1379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3元,由被告何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学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学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55530.87元,并支付费用(截至2021年10月14日为7375.7元,此后以55530.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李学峰负担65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徐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312.7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10097.38元,此后利息以2931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被告徐斌负担6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1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应中:本院受理原告刘其胜诉被告徐应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应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其胜借款本金189162.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89162.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其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520元,由被告徐应中负担5338元,原告刘其胜负担11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应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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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献委、张晓云、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献委、张晓云、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鲍献委、张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92255元及利息295.2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此后以922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鲍献委、张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鲍献委、张晓云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鲍献委、张晓云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89元由被告鲍献委、张晓云、张翟、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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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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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本院受理原告孙海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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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富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富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富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9948.42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89948.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富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95元,被告黄富钱负担117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富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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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浩: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吴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0271.26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90271.2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69元,被告吴浩负担12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波: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明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73511.08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27351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62元,被告陈明波负担29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明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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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慧征: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慧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慧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63721.9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63721.9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慧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90元,被告陈慧征负担7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慧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多军、薛波、孟祥伍:本院受理原告罗艳与被告刘多军、薛波、孟祥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罗艳不服(2022)皖01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2号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25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毕魏(身份证号码342422196408194337):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585号,原告李明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2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风雨:本院受理原告陈菲菲诉被告杨风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35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陈皓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陈皓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8日上午8:30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安徽省宁国市长虹矿产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众人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宁国市长虹矿产有限公司(案号:2021合仲字第1185号)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广元仲裁委员会公告
于士军:广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元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贾学丽、于士军(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4022952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广仲案字第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函等仲裁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你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与申请人协商选定仲裁员,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由本委主任依法指定曾伟担任仲裁员并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
本案定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9点在广元仲裁委员会(电话:0839-3306405)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参加庭审,如你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特此公告
广元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遗失声明
李志涵于2022年3月6日遗失身份证,证号340103200112154012,声明作废。自丢失当日起,一切与该身份证相关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本人一概不予负责。
邢金文,身份证号码342622196712288531,系白湖监狱管理局民警,因搬家不慎丢失警官证,证号为:340814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