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玮:本院受理原告黄炜与被告骆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骆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炜借款本金10000 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黄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桂林与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桂林借款本金34100 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为:以借款本金29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张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兵诉被告陈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光龙:本院受理的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皖01 民终8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王光龙名下位于合肥市清溪路长城·天一家园元祥阁10幢610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1069, 面积90.49m2)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02604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431815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79068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2021) 皖0103执恢701号 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霄: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453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土地租金2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1831.7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照每日886.03元支付至款清为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王浩、王琳:本院受理原告葛靖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8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三被告承担责任,退还中介款70000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麦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麦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色选机买卖合同》,并返还案涉规格型号6CSX-864(TT3)的色选机设备;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465.4 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分别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7日;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9日,共计17465. 4元,之后顺延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三、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起的设备贬值损耗费用99000元(设备的贬值损耗费,以设备5年寿命为标准计算,平均每月5500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共计99000元,之后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2021)皖0102执保261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丽水遂昌金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强:本院受理原告孙浩杰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浩杰16920元;二、驳回原告孙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孙浩杰负担380元,由被告李永强负担3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润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先远:本院受理合肥赵荣霞家庭农场、王为刚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2021) 皖0122民初79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和裁定,可在判决书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分别于十五日内、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万泾为: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军与被告张钊、万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22民初989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人张钊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22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所有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报送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雷: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国诉被告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6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庆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隆发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庆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72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叶青诉被告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王元元、杨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承荣诉被告安徽道凰劳务有限公司、王元元、杨海燕、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晨诚诉被告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雪梅(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623198509258068****):本院受理原告唐强与被告云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513号,原告唐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0714. 49元(以1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 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日,为52.67元;以1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4906. 67元;以1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为1806.94元;以9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 年12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为3948.21元,之后款清息止),暂合计: 108714. 49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梅芳:本院受理原告国网华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赣通金属设备有限公司、李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9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余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汪余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管华金:本院受理的杨军与被执行人管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2) 皖0122执恢20号执行裁定书、定向询价报告、评估告知书。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璟泰时代赢家广场6幢2-707室的不动产,该房产的询价结果为价值人民币941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询价结果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公开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 皖0103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AA6926、皖AA6995、皖AA6997、皖AA6392的车辆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车辆评估总价值为37.20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正兴评咨字[2021]第0124号车辆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21) 皖0103执恢8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