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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22 13: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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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洁彤冷冻食品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洁彤冷冻食品商行货款62280元及利息(利息以6228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洁彤冷冻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043元,合计4233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洁彤冷冻食品商行负担1433元,被告徐斌负担280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国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芝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世华:本院受理原告陈修兰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正俊、戈守富:本院受理原告贾贤凤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道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福卉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5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决被告刘道兵腾空承租的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胜利路交口恒大广场18幢负一层B111及B110室商铺,并返还给原告; 3、判决刘道兵向原告支付租金、物业费35508元(截至2022年1月6日止),从2022年1月7日起,房屋使用费和物业费按每月2959元的标准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4、判决被告刘道兵支付违约金5918元(两个月租金),以上合计41426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刚:本院受理原告刘震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5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相关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全: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 2、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196000元,及其利息572093. 76元(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17日,以1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4月18日计算至2013年1月26日,以19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后期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990225元、房屋装修损失123000元;以上三项诉讼请求合计: 1881318. 76元;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以鹏:本院受理原告范典树诉被告钟以鹏、范典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钟以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典树劳务费38900元。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被告钟以鹏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钟以鹏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4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麻城市宏兴河砂开采有限公司、余慧峰、黄真:本院受理原告徐友龙诉被告麻城市宏兴河砂开采有限公司、余慧峰、黄真、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斌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耕早、张君霞、合肥市富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荀武军、周俊与罗耕早、张君霞、合肥市富成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861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1693. 78元,(以861500元为基数,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187890. 75元;以8615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10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73803. 03元;之后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123193.7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二、四在上述请求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承担的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张君霞、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本院受理原告竺雅华、周先明与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张君霞、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17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20426. 53元,(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420426. 53元;之后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120426. 53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在上述请求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承担的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耕早、张君霞、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世和、管菊霞与罗耕早、张君霞、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1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54206.26元,(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394852.09元;以300000元为基数,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6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59354, 17元;之后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254206.2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二、四在上述请求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承担的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递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道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道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高道武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北原创生活雅苑14幢4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瑶120001365号)房屋平均价格为153014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道满: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华诉被告王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照生:本院受理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徐照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照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晶晶货款53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5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晶晶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徐照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彪、朱占蕊诉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彪、朱占蕊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租金27453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8元,保全费189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111元,均由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光海、吴道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光海、吴道聪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许光海、吴道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的综合费用和利息5400元;二、被告许光海、吴道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判决后,被告如有还款,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付利息) ;三、若被告许光海、吴道聪不能清偿上列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光海名下位于六安市集中示范园环月国际0116室[皖(2018)六安市不动产证明第8310439号]房屋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6元,由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466元,被告许光海、吴道聪负担79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光海、吴道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本胜、刘文金: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3842号原告许振国诉被告尤本胜、刘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尤本胜、刘文金:本院受理(2021)皖0111民初2468号原告陈琦诉被告尤本胜、刘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真: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宝顺诉被告陈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欠货款共计131854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221. 27元(所欠货款中65150 元及29100 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即4. 35%的四倍和LPR的四倍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利息13481.79元(所欠货款中25000 元及32604 元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即4. 75%的1.5倍和LPR的1.5倍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合计79703. 06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诉被告郑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2. 判令被告返还进场费7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凤莲: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明诉被告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亮、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连武诉被告陈亮、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服务费30800元; 2. 判令陈亮承担连带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N2N55A):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终止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2021年1月6日签订的《货物购销供需合同》(合同编号ZTGT20210106005号);二、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对价款1520100元并赔偿违约金182412元;三、驳回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7元,由原告中铁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2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牡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章牡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章牡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78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20740.09元,此后利息以49781.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章牡丹负担118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负担1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章牡丹负担。自公告之 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海洋、郑盼攀:本院受理原告殷文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中: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祥、单新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孑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涛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可:本院受理原告郭二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驰公司”)与被告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8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俊彩、曾爱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4140.84元及利息173.2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此后以54140.8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 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高俊彩、曾爱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黄文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被告高俊彩、曾爱银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俊彩、曾爱银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33元由被告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签订的《合肥大数据保税港35KV变电站高压项目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新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2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20元,由被告安徽华厦大数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与被告北京中瑞天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瑞天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货款90450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9045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61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61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负担7095元,被告北京中瑞天德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66元,刘俊林负担1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传香:本院受理了原告杨吉玲诉被告聂传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1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原告杨吉玲与被告聂传香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家仓诉被告黄建、安徽东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光霞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帆信烟酒商店诉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凌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李氏餐饮用品商行诉被告汤凌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杉:本院受理原告吴照杰诉被告陶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明中、倪敬月:本院已受理原告祝金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2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光宇:本院已受理原告周金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利息计算为97000*8*15.4%/12-9958元,本息合计1069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圣勇: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育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4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来:本院已受理原告柏蒋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2137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支付车辆定损评估费930元整;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用500元整;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和: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发山烟酒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500元,以45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和: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鑫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600元,以33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孝林、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帮格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佰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怀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99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43655.16元(扣除保险公司预付18000元)、护理费13941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残疾赔偿金173554.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100元、误工费39172元、鉴定费4750元,以上合计316836.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俊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代偿款9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刘俊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柏佳:本院受理原告贾嘉与朱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柏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嘉借款本金305300元,并自2021年9月26日起以305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贾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林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管林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管林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97153.17元,并支付利息21281.61元(之后利息自2021年9月28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管林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宣守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荣保、江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宣守兴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宣守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斌(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01028353X)、胡苗苗(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12171166):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李斌、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73750元(其中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5日,利息为43750元;其中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1月2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2日,利息为30000元;以后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675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担保费。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尊敬的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东:鉴于当前全国疫情多地多发频发,多个省市疫情外溢,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有效控制疫情输入传播风险,根据政府防疫工作要求,本行原定于2022年3月28日的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因本行股东人数较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在国外,按照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报监管部门同意,本行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行咨询电话:0566-2027920。感谢您对本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合作。

特此公告。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公告

尊敬的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东:鉴于当前疫情多地多发频发、多个地区疫情外溢,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定于2022年3月26日的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延期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调整事项一并再行通知,由此给各位股东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

遗失声明

本人潘腾飞,1988年10月出生,不慎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工作证遗失,证件号码00399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