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均与被告赵冰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湖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新生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波、蔡晓曼:本院受理的原告房利敏、玛娴与被告黄波、蔡晓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范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陶与被告张梦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串理区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涛: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被告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典飞:本院受理原告袁国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国昌剩余借款1212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本金12124.13元和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袁国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黄典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宫婷婷:本院受理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宫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士兵、潘林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振国诉被告卢士兵、潘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怀伟诉被告李伟、张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金香、杨金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银诉被告钟金香、杨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定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瑞矿(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10516****):本院受理原告孟艳与被告郑瑞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941号,原告孟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郑瑞矿立即向孟艳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7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月息1%,自2018年11月12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12日止)实际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郑瑞矿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法院受理原告安徽厚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0103民初9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安徽厚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于2019年9月28日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厚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22880元(该违约金以履约保证金冲抵);三、驳回安徽厚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35元,由安徽厚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35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缘圆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桂敏、方舟、李涛、张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368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99360元,合同届满后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计算,按照本金3680000元和15.4%的标准,从2021年9月1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宋桂敏、方舟、张维、李涛共同承担80%的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54000元,合同届满后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计算,按照本金2000000元和15.4%的标准,从2021年11月19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宋桂敏、方舟、张维、李涛共同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064元,均由被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桂敏、方舟、张维、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银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世军与被告杨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王栓: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大东与被告合肥新概念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王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石文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万传宗与被告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第三人石文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运才诉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7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运才返还合同保证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公告费4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安徽晋马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本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莫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成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莫峰商贸有限公司146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本院受理原告陈郁娟与高宇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高宇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郁娟借款7500元及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辉(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08155339):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140号,原告李志成诉请:1.判令被告赵辉支付原告李志成欠款61760元;2.判令被告赵辉支付原告李志成利息(以61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付至款清);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小熊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钟诉被告周琳强、张善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合肥市小熊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贲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杨钟各项损失38163.97元,在商业第三者贵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杨钟损失900元;二、驳回原告杨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钟负担10元,由被告周琳强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彤:本院受理的原告戈国强诉被告李彤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三环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瑞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省金三环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略秋玩具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戴伟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略秋玩具店、合肥讴冠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石文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屠恩俊诉被告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石文刚,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艳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启堂诉被告孙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294406.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7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20元,减半收取6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0元;由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699元,被告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11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守森: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勇诉被告夏守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夏守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勇5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夏守森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守森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龚文韬(父亲龚玉锋,母亲陶艳)身份证号:340104201003038013,遗失出生证,证号:J34056072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