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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25 00: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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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04257515):本院受理原告计成阳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3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计成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73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原告计成阳负担136元、被告王雷负担63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邦年、杨邦文、杨邦霞、杨邦武:本院受理原告韦道翠诉你们赡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江辉:本院受理原告葛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春晓: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2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7000元及利息311.85元(利息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暂计利息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2月10日);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合同违约金暂计为5490元(90元/每天);3、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湾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曾桂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曾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吕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吕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志、赵献国、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志、赵献国、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俊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8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3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179.27元(资金占用损失以5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1年7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跃龙:本院受理原告高元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23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张勇: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张勇、王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货款287446.5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287446.5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业拆借利率四倍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勇、王灿在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货款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对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8元,保全费27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465元由被告安徽吉源门窗有限公司、张勇、王灿连带负担10000元,原告安徽实德型材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19626.26元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对被告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82元,减半收取89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91元,由被告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共同负担9402元,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9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本院受理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34092元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淮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对被告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82元,减半收取89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91元,由被告蚌埠圣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蚌埠市大江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永嘉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甲天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蚌埠江汽车轮有限公司、安徽良粮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永俊、杜萍、贾永宁、瞿刚、蔡雪梅、朱刚、瞿勇、高启霞、郑海滨、葛毅祥共同负担9468元,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3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梁:本院受理原告李瑞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院0102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李瑞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3元,由原告李瑞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李瑞杰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诉讼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款15000元;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依尚服饰有限公司、方炜:本院受理原告唐振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26号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方炜就(2021)皖0102民初9026号判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同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同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赔款208830.5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5220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2199.9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221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221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开始,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41元,由被告赵同会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龙、周代和、徐建国、陆厚银、刘业发、周启树、胡克敏、李克友:本院受理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成龙、周代和、徐建国、陆厚银、刘业发、周启树、胡克敏、李克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5993元及利息(以235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王成龙、周代和、徐建国、陆厚银、刘业发、周启树、胡克敏、李克友共同负担2420元,由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黄清:本院受理原告周礼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尹黄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礼华房屋押金18000元;二、被告尹黄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礼华违约金9000元;三、驳回原告周礼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9元,由原告周礼华负担654元,被告尹黄清负担1275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瑞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680837399N,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发票代码 :134012122281,发票号码:00360052,声明作废。

向荣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一张,收据号0001591302,金额133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