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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3-29 16: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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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170778. 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170778.5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省鸿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穆许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宗林与被告穆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穆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宗林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252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殷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穆许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得新与被告李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得新运费5295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2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2元,由被告李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薛鹏买卖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4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货款30865元;二、被告薛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5. 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负担24元,被告薛鹏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磊诉被告李星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贰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县三河镇春风酒楼诉被告张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招待费112952元,逾期支付利息44663元(暂从2015年6月19日按年利率6%算至2021年11月8日,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伟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537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孟凡义(340121198305083436):本院受理原告齐鸣与被告孟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6,190元(以3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暂计至2022年1月7日,之后利息以此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人民币336,19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357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本云(34012119800616072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天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意物流有限公司、孔令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542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桥融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帅诉被告安徽瑞之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新桥融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太与被告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谢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昌太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21年8月16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庆庆: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业芬诉被告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杨庆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业芬借款1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敖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业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10元:由原告许业芬负担1610元,被告杨庆庆负担400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剑哲: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诉被告吴清、余剑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晏武诉被告张赛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遏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高举诉被告安徽易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易方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韵、杨瑀: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晨诉被告陈辉、金玮、尚军、许向莉、张海韵、杨捷、杨瑀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等人签订的《骑士酒吧股东股权协议书》;2、判令被告陈辉返还原告投资款120000元;3、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芮沧: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国海诉被告芮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计算,以后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6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货款30865元;二、被告薛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865 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胡仁娟建材经营部负担24元,被告薛鹏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薛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年7月10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以(2015)霍民破(预)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由于保管不善,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全部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章、发票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已遗失,管理人特登报公告声明以上证照全部作废。

安徽康尔美油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