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珂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珂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包装盒定作价款404082.78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价款404082.7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付至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珂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6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珂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为3877元,保全费2720元,均由被告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轶: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贝森母婴用品商行诉被告蜜儿乐儿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王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蜜儿乐儿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21)皖011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海生家食品商行:你诉被告李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泽俊无法送达需公告向其送达诉讼材料,限你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安徽法制报社交纳400元公告费并将交费发票交至本院,逾期不交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你方起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枭诉被告汪鑫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41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11364元(以284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茂燕: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3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茂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茂燕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3#604室[皖(2017) 肥西不动产权第0013767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3#604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3767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1895406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川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峰:本院受理原告袁野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3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炎晨、夏家英、夏传彪、夏传波、刘志芬、张燕舞、夏雨辰:本院受理原告方会琴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本院受理原告贺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9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贵诉被告张永才、张永林、张军、张永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 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硕、合肥大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霞诉被告龚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大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0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强:本院受理原告裴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宝玉借款本金516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51600元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裴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1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071元,由原告裴宝玉负担50元,被告金强负担20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奎:本院受理原告光山县明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鉴定材料质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质证,逾期不到庭的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味道好小吃店与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安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98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诉被告刘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炳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三棵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炳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运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3栋1201室房屋物业费1659元,已产生的违约金265元,计19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9栋612室房屋物业费3448元,已产生的违约金320元,计37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新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4号商办楼2112-2121室物业费15843元、公共能耗费2600元,违约金1200元,计19643元。二、依法撒销2018年12月4日合解协议,保留追索2012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费合同差额款44073.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起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608室房屋物业费704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650元,计76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玉真、贾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6栋105室房屋物业费3413元,已产生的违约金300元,计371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孔银: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9栋710室房屋物业费345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450元,计39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1栋1401室房屋物业费1654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60元,计181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本娟: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2#1802 室房屋物业费2054元,已产生的违约金450 元,计25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段家宝:本委受理的叶艳萍与胡勇军、段家宝的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重仲字第0186号重新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胡勇军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重新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遗失声明
涡阳县公安局李娜娜遗失公职律师证一本,号码13401201761012109,声明作废。
丁芙蓉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3406200421985886。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 ,自公告之日起声明作废。
安徽省临泉县公证处执业机构证号2120611980024 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