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淮物流科技有限公司(2021)皖0102民初1526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聚盟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杰、广德辉煌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张俊、徐慎追偿权纠纷两起案件,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张俊、徐慎民事上诉状、(2021)皖011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张俊、徐慎民事上诉状。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王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红军、沈翠平、宇业正、吴月高:原告杨征与被告季红军、沈翠平、中蔬信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月高、郑晓文、宇业正、合肥高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季红军、沈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征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中蔬信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月高、郑晓文、宇业正、合肥高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10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应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60元,由被告季红军、沈翠平、中蔬信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月高、郑晓文、宇业正、合肥高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杰、孙熙明、杨士平、周锋云、周家仕、梁洪莉、王洪浩、袁家梅、温讯东、金虎、洪浩、周一鸣、倪修兵、李林翰、李龙:原告张彤与被告王义杰、孙熙明、杨士平、李卫中、周锋云、周家仕、梁洪莉、王洪浩、袁家梅、温讯东、金虎、洪浩、周一鸣、倪修兵、李林翰、李龙、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79元由原告张彤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怀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杰诉被告阮怀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卓杰:本院受理原告朱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山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仁虎、黄义阳、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项贤文诉被告黄仁虎、黄义阳、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谯城区恒艺食品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沁园食品商行诉被告谯城区恒艺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商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明祥、徐永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远香诉被告黄明祥、徐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金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诉被告罗金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1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文有、刘泽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文有、刘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王文有、刘泽红名下共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站前路西北侧朝阳楼602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价格为168261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毅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毅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835727.65元(其中本金489631.77元,利息346095.88元;利息自2018年10月4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9月13日,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5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5882.68元,其中本金86394.93元,利息2032.09元,费用27455.66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05月13日,此后的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经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经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42786.62元(本金99235.72元,利息7882.05,费用35668.8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05月1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05月1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雪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汪雪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94012.71元(本金239489.65元,利息48097.9元,费用106416.16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2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4月13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5时0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武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1203.42元,(截至2021年06月16日,其中本金99985.74元,利息6269.04元,费用14948.64元),并承担自2021年0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秀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彭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4175.46元,(截至2021年7月25日,其中本金86503.18元,利息8397.28元,费用29275元),并承担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龙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孙龙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89314.25元,(截至2021年06月3日,其中本金76836.42元,利息2121.83元,费用10356元),并承担自2021年06月0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02788.82元,(截至2021年06月03日,其中本金96412.05元,费用6376.77元),并承担自2021年06月0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松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赵松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9870.4元,(截至2021年06月03日,其中本金104007.48元,利息3572.04元,费用12290.88元),并承担自2021年06月0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费用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晓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88432.25元,(本金115563.57元,费用72868.68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3日),此后的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自2021年4月1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大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珍与被告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爱珍支付货款2167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60.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之后以21672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爱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克富、张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杨会芳诉被告周克富、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按照月息1.5%,自2018年11月18日起暂算至2020年6月18日,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年诉被告李勇、葛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暂计19.35万元(自2018年12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以后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彪、李燊、合肥皓元中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星吉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彪、李燊、合肥皓元中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张琴、张星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毫与被告张金、张琴、张星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家文与被告沈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源泉与被告谢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桂松与被告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3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飞翔、高理海:本院受理原告袁强强诉被告高飞翔、高理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飞翔、高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袁强强支付工资劳务费17950元及利息(利息以17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强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87元,均由被告高飞翔、高理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苏健、郑飞鹏、王娟、安徽亮琪灯饰有限公司、郑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苏健、郑飞鹏、王娟、安徽亮琪灯饰有限公司、郑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冠怡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宏达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89859.6元,并自2021年7月26日起按照年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款清时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学忠:原告黄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48549.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148549.4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海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杨学忠负担。保全费1440元,由被告杨学忠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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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优元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合肥优元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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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辉:本院已受理原告朱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从2021年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00 元,扣除已付400元为1200 元,款清息止);合计212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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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城县药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药控股安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蒙城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蒙城县药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11民初220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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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电强: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长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070元及逾期利息(以4107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宋电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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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骏:本院受理原告余洁颖与被告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洁颖借款本金17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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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盖振军诉被告朱维帅、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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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梦冉诉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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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本院已受理原告陆旭东诉被告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旭东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5300元,并支付利息6405.84元(该利息以本金195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标准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最终计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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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保:本院已受理原告邢存林诉被告杨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邢存林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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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晓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夏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50582. 97元,其中本金42775.29元,利息2098.92元,费用5708.76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此后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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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汪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8945. 96元,其中本金23418.8元,利息5496.16元,费用31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23日,此后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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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道安、吴家英: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诉被告谢道安、吴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请求依法判决: 1. 依法判令被告谢道安、吴家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8941. 67元、罚息31175元、复利144.99元,合计40261. 66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24600元,以上暂合计为2064861. 66元;2.依法判令被告谢道安、吴家英以其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6幢705室、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68号丰乐苑2幢1202室两套房产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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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赵保兵: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来云诉被告李群、赵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来云请求依法判决: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7日为23016. 43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5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文松:本院受理原告林晨与被告吴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玉椿、蒋美丽: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丽与被告陈玉椿、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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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黄好:本院受理原告段成华与被告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黄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南潇:本院受理原告卞婷婷与被告吕南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伍:本院受理原告孔彪与被告刘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11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热舞将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43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43500元课时费及逾期付款利息5046元(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的1.5倍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此后款清息止),暂合计4854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的营业所得(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原合肥灵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所得);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飞强、李文俊:本院受理原告杨爱华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22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车辆修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3708.5元;1.医疗费:1332元,2.护理费:135元/天×45天=6075元,3.误工费:75944/365×120天=26151.5,4.营养费:50元/天×75天=3750元,5.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6.车辆修理费:500元,7.三期鉴定报告费用:900元;二、判令被告二承担垫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蒙城县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书春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六劳人仲案字[202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10楼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决。
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告知单位: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楼中队
被告知人:张开云,男,48岁,安徽砀山县朱楼镇人3422211974****3550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13年4月6日,张开云驾驶小客车在上海市黄浦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710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事故后,张开云在商丘签发的A2驾驶证被吊销,同时张开云还持有宿州签发的D证,2016年2月19日张开云增驾C1D驾驶证使用至今,张开云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拟撤销张开云C1D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楼中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朱楼中队
2022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项珺遗失公职律师工作证,工作证号:134062020061209826。声明作废。
安徽舜禹水务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星海四季经典园项目二次供水设备采购合同的履约金收据一张,收据金额:伍万元整,现声明该收据作废。日后相关收据原件出现,安徽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办理此项业务。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