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席杰诉被告黎志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观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17000元整;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1353.7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西宁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36000元,支付截至2021 年5月 10 日的资金占用损失 3055.15 元,并以 3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5月11日起算至款清日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东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阳市城郊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志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志达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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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梅诉被告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华武、盛恩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锦新诉被告肖华武、盛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程:本院受理原告葛存兵诉被告路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 民初3454 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阳光汇景门面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45900元(房屋租金应按照月租金2700元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时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及违约金人民币108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67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30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卢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磊万石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及合肥瑶海区磊万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合肥瑶海区磊万石材经营部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红玉: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玲与被告殷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殷红玉立即偿还原告吴秀玲借款本金26万元,支付违约利息55169.11元(其中14906.67元违约利息是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另外40262.44元违约利息是以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照15.4%/年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8月12日,此后以15.4%/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合计315169.1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继伦:本院已受理原告郝玲玲诉被告王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玲玲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归还借款 94000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清林:本院受理原告夏叶虎诉被告周清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夏叶虎代销产品:货号SC02007的软床(2854元/张)及软床床头柜(468元/张)各一张、货号为SC03170皮床(2860元/张)一张、货号为SC07009 展架床头柜(373元/张)一张、货号为SC03164-1-A皮床(2511元/张)一张、货号为SC03135-1软床床头柜(250元/张)一张、货号为CJ01658 茶几(1204元/张)一张、货号为TG01658电视主柜(889元/张)及电视副柜(454元/张)各一张、货号为CZ02668餐桌(1409 元/张)一张及餐椅(两把装)(697元/套)一套、货号为CZ01671 餐桌(885元/张)一张及餐椅(两把装)(479元/套)三套、货号为CJ02668茶几(1668元/张)一张、货号为TG02668 电视主柜(1441元/张)及电视副柜(745元/张)各一张、货号为CJ01667-A茶几(846元/张)一张、货号为TG01667-A 电视柜(956元/张)一张;若不能返还,则按照上述产品价格赔偿相应货物损失;二、被告周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售夏叶虎违约金(以21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案涉代销产品实际返还时或货物损失支付完毕时止);三、被告周清林支付原告夏叶虎律师费 5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清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清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 1542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圣华、周守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陈圣华、周守兰保证保险合同一案,因你们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22民初11479号判决:一、被告陈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 33398.21元并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8元,由被告陈圣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吴东华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东华借款本金 60000 元及利息(以 60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 23 日起按照年利率 4.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吴东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裕: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太东、韩太俊诉被告杨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退还货款47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合理损失1707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凯、孙卫远、孙微、卫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前诉被告孙凯、孙卫远、孙微、卫均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如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11 民初2294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振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盛玉芬、盛大勇诉被告罗振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安祥(曾用名周小红、周平、周毛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召兰诉被告周平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催告书送达公告
合庐卫医催公告(2022)1号
受送达人:刘胜俊,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刘镇高刘街道中街,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308150333,电话:13695515822,经营地址: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清水苑 35栋 101 室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庐卫医罚(2021)15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将没收违法所得 900元、罚款70000元,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书》缴纳。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将本《催告书》(文号:合庐卫医催公告(2022)1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