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亲斤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贺家顺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高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1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增征: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慧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景兰与被申请人安徽万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升寿:本院受理张桂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石自伟(412702197006033112 ):本院受理原告江松诉你、合肥中罍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2338号,原告江松诉请: 1.判令被告一石自伟、被告二合肥中罍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垃圾清运款21450元,人工保洁费2200元,共计人民币23650元整;2.判令被告一石自伟、被告二合肥中罍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傅存红:本院受理原告徐飞与被告傅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杰:本院在执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魏杰名 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5区瑞徽苑9幢3205室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我院出具的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103058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泽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海生家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行水商贸有限公司、任晓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通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香椿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康、李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8600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圣福: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10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宇藩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学费、来回路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8474.32元; 2. 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4196.97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4196.9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全部物业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0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7937.4元.2、判令被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以欠缴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08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10972元。2、判令被告自2009年2月1日起以欠缴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蕾蕾:本院受理原告张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雷雷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5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2400元整。(利息计算方法:2016 年的5万元欠款,从2018年12月6日到2019年12月6日的12个月计利息9000元。从2019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9日的6.5万元欠款,共计24个月利息23400元。)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捉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绪江:本院受理原告袁先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为兵:本院受理原告代明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160元及利息34276元(以721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利息为34276元,之后利息至全部款清时止); (本息合计106436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04844.36元(其中本金71411.87元,利息33432.49元;利息自2020年11月8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09月13日,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克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20440.63元(其中本金125570.93元,利息94869.7元;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起,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09月13日,之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31日下午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明庆: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明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明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械租赁费1644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赁费16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乐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明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宏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3375172. 75元; 2、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16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诺森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郑伟支付原告挖掘机款本金17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091.8元,合计184091. 8元(违约金12091.8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之后违约金仍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535.8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61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光珍诉被告董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贰万肆仟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荣相国诉被告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100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30元) ;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磊、曹石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沐旎诉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磊、曹石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EnrollmentContract课程销售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合肥沃特”返还原告剩余合同款1036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结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钱磊、被告曹石君在其减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银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1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银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汽车垫付款150949.7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2791.7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以1574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起:以20907.5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以209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20963.2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2074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以18837.9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均按每月1%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15元,由被告王银令承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京京:本院受理原告陈雨晴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台县城关镇她的他服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洋与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金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德宁与被告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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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夜奔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科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夜奔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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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才: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芳诉被告李兴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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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颖、王海舰:木院已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阶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葛颖、王海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葛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103679.99元、保费147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679.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20年6月1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被告王海舰为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葛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葛颖、王海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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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中文: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陆中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12910.63元、保费967.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910.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19年9月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陆中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快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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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龙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叶龙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19366.82元、保费398.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366.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自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叶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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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配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包俊俊与被告彭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俊俊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彭配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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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彬:本院已受理原告杜虹与被告左彬、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虹借款本金941000元及利息(以941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6月1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7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左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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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道庆:本院已受理原告於全亮诉被告辛道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辛道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於全亮货款2209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0年9月26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辛道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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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初:本院已受理原告江海春与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明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海春劳务费17532元(以175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1年10月1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明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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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初:本院已受理原告许忠梅与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明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忠梅劳务费13119元(以5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74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1年8月1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忠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明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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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东方商城顺顺木业经营部:本院已受理原告邢乐富诉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顺顺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顺顺木业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乐富货款10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自2019年12月1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东方商城顺顺木业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香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根福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香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根福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9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香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智谷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艺福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能国、安徽味小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刘代你、胡建华、胡强国: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雷斯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安徽艺福江南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智谷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艺福江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胡能国安徽味小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刘代你、胡建华、胡强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王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4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134775.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利息损失5536.58元(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之后以尚未偿还的134775.98元为基数,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140312.5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8:30分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鑫浩热水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彬: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海星诉被告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广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兰诉被告尚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语: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立诉被告丁学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宣国庆不慎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丢失,票号:皖财专字(2017)0001771024,预交人:宣国庆,金额¥1950元,特此声明作废。
2022年4月12日
遗失声明
刘允霞,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831108002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