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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13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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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继艮诉被告黎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正柱、王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承良、杨德会诉被告朱正柱、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个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中的定金20万元整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9142元(年利率3.85%,从2016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总计239142元;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德兴(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0219550804****)、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80510F ):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3275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6月6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祝银: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小华、杨节、占克松、许东华、李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杜秋荣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皖0102民初122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杜秋荣的起诉。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216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寿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403元及利息1928. 53元(利息以2204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直至款清息止),总计 222331.53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庆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周晓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 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 元及利息7000元(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7000元,此后利息以10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高飞:本院已受理原告柳家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5000元及利息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棉村、缪夕能:本院已受理原告缪夕山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向马鞍山商业银行肥西分行履行的担保责任人民币422301.24 元(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122301.24 元)及产生的利息16910. 56元(暂定截止日2021年10月14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旗: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832 元及逾期违约金376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已受理原告周云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91200元、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912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款清息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7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追索债务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大黄峰童鞋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8169. 1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94795.28元,后附利息计算表);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昌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未支付材料款7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4459.67元,合计74459.67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催告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为70000×3. 85%×604/365=4459.6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红: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08年6月至2018年8月止欠缴的物业费74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琼: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1年7月至2018年8月止欠缴的物业费650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止欠缴的物业费2295.3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安徽佳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91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 107584. 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407.7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之后以107584. 42元为基数,自2022年 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 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美中石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宋桂敏、方舟、张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均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及安徽汀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才山、龚万玉:本院受理原告郑艳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8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994元及利息损失暂算14671.33元(自2015年12月21日暂算至2021年12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天柱、安徽省谷鑫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俊文诉被告谷天柱、安徽省谷鑫传媒有限公司、武汉聚众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迎春与被告李兴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兴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迎春货款3920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李兴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邦全: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世荣与被告丁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邦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世荣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丁邦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张在年诉被告合肥新站区品冠酒店、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在年起诉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设备租赁费8880元整; 2、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晨: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王海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现王海松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省利辛县公证处李良振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证号:112031120100426,声明作废。

曹强遗失安徽师范大学1999年12月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证号:380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