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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14 10: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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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康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郎溪县人民法院

阮后宽(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31010****):本院受理原告陈燕与被告阮后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阮后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元,二项合计22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之后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25%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阮后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燕律师费12000元;三、原告陈燕对被告阮后宽名下坐落于庐阳区新城路768号清水湾25幢505室抵押房产[权证字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311723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5618元,由被告阮后宽负担。被告阮后宽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陈燕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佘许、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本根与被告佘许、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子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涛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进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林诉被告张进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来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贤兆与被告王立军、合肥星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来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张贤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张贤兆负担。原告张贤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原告徐丽因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宇宁果胶股份有限公司、刘革兰、谢保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徐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880元,由徐丽负担。原告徐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安徽正鼎影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2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被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与第三人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0年1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2、被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被告安徽正鼎影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腾空交还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颍河路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幢109办、217办房屋,并恢复房屋原状;3、被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被告安徽正鼎影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向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转租租金收入至《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暂定200万元,以其实际收取金额为准);4、被告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被告安徽正鼎影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向原告铜陵国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房租收益至《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暂定200万元,以其实际收益金额为准);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安徽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影制片厂)、安徽正鼎影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娟诉被告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2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剩余货款6705.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义川、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光钢诉被告宋义川、合肥尚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7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宋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光钢劳务报酬45750元;二、驳回原告张光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童:本院在执行蔡健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张书童名下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5幢605室的房产评估报告书及我院出具的评估结果告知书、拍卖裁定,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1203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若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

长丰县人民法院

写字楼招租

现有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的一处高端写字楼(共24层)对外招租,拟出租面积12900.46平方米。出租区域包含整层或部分楼层区域。水电气暖齐全,具备基本办公条件,办公家具设备自备。

招租对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可用作办公等,不租作娱乐、健身、餐饮等用途。承租整层、多层者优先考虑。租赁期限、价格面议。联系人:刁先生18056044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