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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15 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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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家:本院受理王珺与陈家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荣林诉被告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剑斌、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江诉被告沈剑斌、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安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义菊、曹士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建明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义菊、曹士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世全: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双圩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樊世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樊世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双圩社区居民委员会租金76994.37元及利息、水费4000元及利息(租金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水费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利率标准均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双圩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4元由被告樊世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享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军:原告戴梦麒与被告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戴梦麒借款本金211000元及利息9729.12元(2020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11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戴梦麒损失2235.81元;三、驳回原告戴梦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076元,保全费2804元,合计6880由被告杜军负担4800元,原告戴梦麒负担20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孝青、曹玉勤、王军传: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如诉被告吕孝青、曹玉勤、王军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蒋成飞、胡文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前东诉被告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群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鸿飞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蒋成飞、胡文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本院受理原告姚维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常惠: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惠玉:原告叶惠玉与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判决,原告叶惠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1、3项,改判(1)被上诉人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76万及其利息1124887(暂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后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箅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上诉人王来菊对王忠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服一审判决金额为58462元);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959676元并支付利息627772.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6日,之后以4959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春、宇娟对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05元,由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40元,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共同负担480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宇娟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愈期应院划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原堆放于“有色奥炉改造”项目地块上的一批设备,影响了项目推进。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本公司将设备移往他处存放。现公告通知权利人,请见本公告后一个月内前来认领并处理上述设备。逾期不处理,本公司将委托公证、评估等机构,对设备进行清理、评估,并依法公开拍卖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前期无因管理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依法予以提存,特此公告。

联系人:章女士,0562-2681318

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4月15日

公告

合肥乐创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万佩佩与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合仲字第018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第8日本委依法组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