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进:本院受理原告许然诉被告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苏健、郑飞鹏、郑小燕、安徽亮琪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苏健、郑圣荣、郑飞鹏、郑小燕、安徽亮琪灯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扬亿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敏诉被告叶平、安徽飞扬亿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佳网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世佳网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精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索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精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平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9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鹏宣:本院受理原告戈青松诉被告何鹏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易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608元,由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天龙:原告李文霞与被告陈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陈天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文霞借款本金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888元,由陈天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辉:原告李云龙与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云龙借款本金97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9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郑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其青:原告张宗胜与被告张其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宗胜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尚欠2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2元,由张其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结明:原告何江与被告朱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朱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江工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朱结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国同:本院受理原告薛刚与被告金国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国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刚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金国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建柏:本院受理原告陈宇松诉被告周建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建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宇松借款本金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80元,由被告周建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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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吉美邦皮具有限公司、危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与被告桐城市吉美邦皮具有限公司、被告危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桐城市吉美邦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春霞借款9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17日) ;二、被告危国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桐城市吉美邦皮具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金额范围内对原告陈春霞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桐城市吉美邦皮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常乃顺诉被告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常乃顺借款本金3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502840元;之后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但不超过15. 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乃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7356元,由被告杨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修福:本院受理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邓修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6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胜通五金商店(经营者谷红燕)诉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赵云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亳州正城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9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春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江磊诉被告许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瑞春:本院受理原告徐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 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徐乐与被告王瑞春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荣相国诉被告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30元) ;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的原告邸允桂诉被告徐芳芳、靳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