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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1 14: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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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亨富:本院受理原告朱守龙诉被告林亨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亨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守龙借款本金2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荣、翁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袁梅、袁丽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陈荣偿还原告借款940000元及利息536463.2元(2018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二、被告翁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以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27082号,房产地址: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口家天下花园21幢1403室),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两被告支付租金6800元及违约金4000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之后仍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日止);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齐、赵小磊、尤一鸣、尤丽娜、李莉: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尤齐立即对(2021)皖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陈艳借款本金48847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4383.9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4884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陈艳律师费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4884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赵小磊、被告尤一鸣立即连带在未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尤丽娜、被告李莉分别在未出资325万元、175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24423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洁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2月8日签订的《安徽省洁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二、被告退回原告缴纳的技术服务费22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2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江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琅溪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梦溪路以东南坪路以北朗香书苑Y23幢601/601上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62041.2元,并由原告在被告已缴纳的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三、被告立即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网上备案登记(备案单号:1610007892)注销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吉:本院受理原告尹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021.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140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孙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给付货款125000元,并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损失至本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彩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确认原告无需返还被告租金保证金120万元;二、依法确认原告依法可以用保证金支付被告下欠的608户业主租金;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俊诉你、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朱良俊工程质保金35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依法判令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给付义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寅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昌盛诉被告王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柳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明劲松诉被告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正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晓寒诉被告高正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红茵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修俊: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勇诉被告卫修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磊: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虎诉被告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温兴光: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庆文诉被告温兴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6308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娜:原告张文仓、焦常伟与被告陆定、第三人陆守宏、朱祥莲、陆金萍、陆友谊、张子健、孔娜、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办事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皖0102民初5797号判决,因原告张文仓、焦常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皖0102民初579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杰、杨士平、周锋云、周家仕、袁家梅、温讯东、金虎、周一鸣、倪修兵、李林翰、李龙:原告张彤与被告王义杰、孙熙明、杨士平、李卫中、周锋云、周家仕、梁洪莉、王洪浩、袁家梅、温讯东、金虎、洪浩、周一鸣、倪修兵、李林翰、李龙、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1)皖0102民初5837号判决,因原告张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皖0102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或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2、决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成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朱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胡跃:本院受理原告邵瑞与陈亮、胡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根:本院受理原告吴月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债务人民币9210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志钊: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毕丽敏与被执行人吴志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毕丽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志钊名下位于合肥市万振逍遥苑四期19幢2101室(合包字第150034251号)、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融侨观邸5#楼1403室(备案合同号:1105073616)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执恢32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沈洪钧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3199310170856,发证时间为1993年,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