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为超: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为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吴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10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吴为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小东:原告安徽领食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刘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领食先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0日起以10425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7元,由刘小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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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峰:原告安徽领食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冯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领食先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5日起以358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0元,由冯克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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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春、庄海斌: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包河区觅妙酒吧与方世春、庄海斌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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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体军:本院受理的安徽益力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晁体军与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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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斐与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6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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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飞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江苏奇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飞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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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华创鸿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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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082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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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凌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84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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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本院受理原告王一全、王一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84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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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三益电机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2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5246.25元、手续费10元及违约金1072.99元(以每期拖欠水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抄表后60日分别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6329.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幸福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易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易服饰有限公司(2021)皖0102民初86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强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4000元并支付利息524.02元(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2日暂计至2021年5月6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24524.0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前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04054612)、王庆开(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411035161)、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X0PWW46):本院受理原告顾芸诉被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王前亮、王庆开、合肥好再来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顾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W68864Q)、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YD6X3E):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823160.35元及违约金111630.57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8日,之后以尚欠货款802060.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止);二、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600元;三、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2元,由原告安徽锦之辉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792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建元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益云:本院受理原告沈子荣与被告葛强、周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新文:本院受理原告张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18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张方与被告郭新文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余道明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人:余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