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建国、许建:本院受理的安徽人从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建国、许建典当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义云:本院受理原告吴思谕诉被告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观湖苑分公司、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义云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计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婷诉被告张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2500元及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四倍从2021年12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函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艺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安徽佳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预订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买断房合作模式适用》;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买断款余额494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上总计59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卫军(身份证号码340826197304028916):本院受理原告胡丽丽与被告张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2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丽丽借款本金413961.66元并支付利息39821.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13961.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胡丽丽对被告张卫军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1090号54幢5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57888号)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丽丽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胡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1元,由原告胡丽丽负担308元,被告张卫军负担83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卫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志飞:本院受理原告何章淮诉被告郑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郑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章淮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志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章淮律师费损失6000元;三、驳回原告何章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42元,均由被告郑志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晓莉、范仁证: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邱辉、闫晓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之宏诉被告闫增山、李素芹、邱辉、闫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军、汤红:本院受理卫道兰与桂平、杨军、汤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6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刘、合肥市明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陶冉冉: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飞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明刘、合肥市明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意向金1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1元(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LPR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李明刘、合肥市明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陶冉冉退还原告中介费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0元(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LPR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上午8:30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婷婷诉被告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幸福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受理原告童圣海诉被告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圣海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止);二、驳回原告童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572元,由被告汪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亮:本院受理原告李攀祥与被告程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攀祥彩票款245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214元由被告程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飞:本委受理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飞(案号:2021合仲字第2073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公告
王平安:本委受理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平安(案号:2021合仲字第2071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5日
遗失声明
2017年12月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姚国军对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12月1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至今没能接收到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现声明如下:
1、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遗失;
2、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所有印章遗失。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4月25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一张,收据号0001849800,金额13681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