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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6 13: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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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宗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润本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祥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宗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家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建明诉被告肖家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清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勤元诉被告刘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邦良诉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时光:本院已受理原告夏家增诉被告何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家增货款112132元及逾期利息(以1121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时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嘉蕾: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蔡嘉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嘉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健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0年12月24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健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蔡嘉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庆根: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兵与被告张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庆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兵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自2019年8月16日计至2021年7月8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7月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庆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霍绍仁:本院已受理原告井长林与被告霍绍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霍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井长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标准自2020年6月2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井长林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霍绍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叶惠玉与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判决,原告叶惠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我院于2022年4月15日上诉状公告存在笔误,现予以更正:第一行中“叶惠玉:原告叶惠玉与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叶惠玉与被告王忠文、阳泉市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更正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麻耘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100元及利息10元(按665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请求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为711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玉好、安徽惠批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八万六千一百一十一元,以及利息每月一千五百七十三点六角七分, 共三个月四千七百二十一元,共计九万零八百三十二元整,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少卿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仁和兴业(深圳)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丹诉被告仁和兴业(深圳)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琦:本院受理原告宫丽华诉被告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章斌:本院受理原告褚有平诉被告姜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凡飞、侯世勇、安徽省安跃迈翔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金赞诉被告孔凡飞、被告侯世勇、被告华康青、第三人安徽省安跃迈翔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2021)皖0111民初5347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永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寿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永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评估被执行人汪永长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花园2幢207室房屋总价为170524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颖、周玉芝: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祁颖、周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 2019 )皖01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康百氏医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翡翠花园商服楼101-1/201-1/301-1(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17756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询价,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翡翠花园商服楼101-1/201-1/301-1(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17756号),取平均值结果为:人民币6846136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黄术诉被告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术停运损失4303元;二、驳回原告黄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凯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本院受理原告张宇荣诉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1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明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宇荣劳务款15270 元及利息(利息以15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82元,由被告陈明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光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与被告周光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光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借款本金176381.4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5月28日为2469.58元,此后利息以176381.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0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 72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周光容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周光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名门商务广场3幢办1812室房屋[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01971]房产并以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保全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520元由被告周光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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