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2年4月2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7 11:33:30
点击下载: 2022年4月27日公告

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家全与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珏皓: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朝芹与被告夏珏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恩与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7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贤凤与被告张军、安徽居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玖淼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磐森景观防腐木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国斌、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郭庆华、陆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守兵:本院受理原告马廷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传锋:本院受理原告何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庆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龙伟、陈亮:原告曹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曹娟与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付呗推广合作协议》,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娟合同价款28800元,并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8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二、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娟聘请律师费用7500元;三、陈龙伟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曹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公告送达费800元,合计1262元,由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龙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占江涛、袁喜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 、被告占江涛、袁喜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3157. 45元,及截止2021年4月16日的利息24983.97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150641.42元;二、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占江涛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对被告占江涛名下的宝马BMW7153AD(BMW218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P1M0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占江涛名下的宝马BMW7153AD (BMW218i)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P1M09)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占江涛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6元,由被告占江涛、袁喜荣、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负担。本院作出判决后, 发现文字上有笔误,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补正裁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12项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巩桂花追偿;”现更正为“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磊、张宏、胡晓娜、张凤勇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占江涛、袁喜荣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方方、彭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公司诉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控011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李王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大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爱珍与被告合肥幽幽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 皖01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刘爱珍不服,提出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军:本院受理原告宣守兴诉被告江荣保、江荣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江荣保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布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姚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布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建明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21年5月14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杨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庆、杨露亮诉被告杨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5日刊登的原告郭庆诉被告杨露亮、杨锐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因笔误写成了“原告郭庆诉被告杨露亮杨锐合同纠纷一案”,现更正为原告郭庆、杨露亮诉被告杨锐合同纠纷一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明、杜阿芳: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来英与被告邵明、杜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宝:原告姚尚辉诉被告张家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尚辉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投资收益241440元。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2461元,由被告张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云林(公民身份号码: 34262219751104****) :本院受理原告奚维萍与被告夏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奚维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奚维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5850元;由被告夏云林负担5100元,原告奚维萍负担750元.被告夏云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奚维萍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基年: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泽东诉被告周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