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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社 阅读量:10000 2022-04-28 1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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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治青: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未治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53334.67元、利息3375.9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256710.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判令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天使苑铂金时代23幢307 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甘先玉、甘世财、黄国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54210.54 元并支付利息14295. 8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36850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 判令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99号广和花园5幢14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圣太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德、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圣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李德、圣太群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16711.72 元、利息3910.9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4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820622. 63元;2.判令被告李德、圣太群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 元;3.判令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北侧智慧公馆7号地块9幢2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合肥海智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李德、圣太群所欠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52464.13元、利息23514.9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1075979. 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判令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恒丰大厦C幢5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胜、张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德胜、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张德胜、张梅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66444.27元及利息4057.6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1070501.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元;3.判令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斯瑞新景苑12幢6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子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立明: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半亩方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诉被告合肥半亩方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02民初1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4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88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负担388元,被告王悦负担200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庆玲、吴国锐: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红军诉被告肖庆玲、吴国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铜陵市华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张永、铜陵市华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705民初60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吴义兵、吴义菊、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22民初9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吴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05705.5元并支付利息[以1005705.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东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18元,由被告吴义兵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曦阳、汪亚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士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曦阳、汪亚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士欢偿还借款70388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式:其中50388 元的损失,以50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付;2020年10月9日之后的损失,以70388 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付。另李曦阳已经偿还的1000 元应在损失中予以冲抵);二、驳回原告周士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38元,减半收取为86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69元,由被告李曦阳、汪亚斌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祥跃皮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轩诉被告义乌市祥跃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义乌市祥跃皮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博文物修复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建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鹏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凤斌: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陈明各项费用合计8477.57元;二、驳回原告陈明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毛子: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莲诉被告冯毛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公告

告知单位: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被告知人:张开云,男,48岁,安徽砀山县朱楼镇人3422211974××××3550,准驾车型: C1D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文号:宿公(交)行罚决字[2022] 3413002800657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内容如下:

现查明被处罚人张开云于2013年4月6日驾驶小客车在上海市黄浦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710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后张开云持有的A2驾驶证被依法吊销,2016年2月19日张开云隐瞒上述犯罪事实,申领增驾C1D驾驶证使用至今。

张开云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现决定撤销张开云C1D机动车驾驶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公安局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砀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4月28日

遗失声明

陶四新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据2张,收据号分别为:皖财专字(2017)0001164738金额3146元,皖财专字(2017)0001165658,金额1231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