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辰晨生鲜超市宁国路店(经营者常元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辰晨生鲜超市宁国路店( 经营者常元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灵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盟与被告陈灵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奚茜茜: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舒悦与被告奚茜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其来:本院受理原告胡正聪与被告李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晶晶、黄永银:本院受理原告吴道桂诉被告宣晶晶、黄永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慧娟:本院受理原告虞良成诉被告范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受理原告周彪诉被告叶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一梦:本院受理原告黄进军诉被告周一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有财:原告余洪尤诉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洪尤借款本金346000元;二、驳回原告余洪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余洪尤负担1800元,被告王有财负担670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有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维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姚俊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共计19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8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11月18日暂计251元,后续利息按此标准款清息止);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橙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万祥职业培训学校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的培训费16500 元。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暂从2021年10月22日起计至2022年1月17日止,逾期88天,按每日0.05%,为72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俊: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昌发炒货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收货款7881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4971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5月18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5日,直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少青:本院已受理原告丁长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6000元及自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所欠利息40320元合计9632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斌: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钦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受损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3340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本院受理原告许才环诉被告王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5万元(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后期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时止); 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本院受理原告蔡胜菊诉被告王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及利息5383.33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9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后期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时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银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7栋606室物业费96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80元,共计1045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7栋403室物业费965元,已产生的违约金80元,共计1045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乐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计5853元(建筑面积56.06m2 *1.20元/月m2 *87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1755元,总计7608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洋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1栋307室房屋物业费119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20元,计1314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高升、赵春芝:原告王延辉诉被告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高升、赵春芝、王为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一、确认王延辉和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延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59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护理费1463元,鉴定费280元、医疗费358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555元,上述金额合计158689.37元;王为霞对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合肥钰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祝辉、匡开付诉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春升行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丹萍诉被告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春升行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