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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6 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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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念正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43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1051240000622020063067083276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2、判令各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开始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款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为7486.12元);以上共计507486.12元;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魏方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浩之龙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0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001665.84元,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证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燕、陆银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3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燕、陆银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40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燕、陆银松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4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58714.3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58714.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6元、保全费18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68元,由被告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812242214):本院受理原告孙绍梅与被告杨超、樊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5760元(其中5760元部分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月息1.2%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后续利息按照月息1.28%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8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函费等所有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好多好超市、雷庆甫、雷家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瑞星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瑶海区好多好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507.3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5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合肥瑞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为3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6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好多好超市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计亭(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7406060116):本院受理原告阚贤相与被告张计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即年利率3.8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晶晶、张敏、金华、胡文发: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传与被告胡晶晶、张敏、金华、胡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静: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友与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玲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玲珏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万玲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16.91元;2、驳回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叶峻口腔诊所与被告李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叶峻口腔诊所治疗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晨阳:本院受理原告唐永钢与被告鲁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茂燕: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3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茂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茂燕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3#604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3767号】房产,经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3#604室【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13767号】,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44200元。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世健、冯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2)皖1502民初242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十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周全: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裴起豪(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9108271293):本院受理原告史翔与被告裴起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退伙;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合伙款1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展昭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皖AD1315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赔付左展昭车辆损失2000元;二、龚德斌、合肥即来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付左展昭车辆损失8506.3元;三、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左展昭车辆损失8506.3元;四、驳回左展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政慧:本院受理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政慧、合肥鹏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盼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戚盼盼、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在注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合肥嘉汇置业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戚盼盼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夏凤琴与被告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凤琴房屋设施等损失3112.11元;二、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夏凤琴77100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三、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夏凤琴违约金(具体金额以138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四、驳回原告夏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8元、鉴定费276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6188元,由安徽鸿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夏凤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桂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CMGWJ-AHZJ-F-20200492)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许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械使用费2308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3元,由被告许桂负担2358元,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刘书金诉被告胡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书金本金15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胡晓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储昭霞诉被告胡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储昭霞本金142450元,并支付利息(以142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储昭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56元由被告胡晓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坤:本院受理原告章金梅诉被告胡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晓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金梅本金1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2元由被告胡晓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