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本院受理原告蔡健豪诉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秀丽、谈梦先:本院受理原告丁霞诉被告张秀丽、谈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林涛:本院受理原告沈玉乔诉被告陈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岳东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三武、张海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三武、张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林、张文莉:本院受理原告阚宏斌诉被告张林、张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延锋诉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4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沈勇向原告偿还借款全部借款250840元。借款时间从2021年07月03日起至2021年07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勇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于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小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昕哲诉被告李元岭、龙小燕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3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参加诉讼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l、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42元,并支付利息(以109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为,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镇江歌特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2991导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78900元,并自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定1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小燕:本院受理原告蒋华权诉被告李元岭、龙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3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参加诉讼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825元,并支付利息(以238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齐、尤一鸣、尤丽娜、李莉:本院受理原告温跃忠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院0102民初21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尤齐立即对(2021)院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温跃忠借款本金29308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452.14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以2930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温跃忠律师费3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29308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赵小磊、被告尤一鸣立即连带在未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尤丽娜、被告李莉分别在未出资325万元、175万元范围内对(2021)皖010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务【即安徽普特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麦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以146541元为基数,2021年6月28日起按照方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提出答辩状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伟、汪大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翠英与被执行人熊伟、汪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伟、汪大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熊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恢复楼小区23幢602、602阁[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04737号]房产,经委托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进行定向询价,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史城社区龙腾家园恢复楼小区23幢602、602阁[产权证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04737号],评估结果为:人民币757600元。
如你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世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登宽与被执行人朱世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朱世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杨婆社区王祠路南侧锦绣花园27幢101室房屋,评估金额为55566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治晟:本院受理原告陈祥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98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李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祥菊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为12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86元,由被告李治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蜀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黄蜀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蜀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640.86元、利息25051.67元、违约金2944.2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92640. 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林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6354.42元、利息19517.95元、违约金4644.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186354.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 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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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博(公民身份证号340104199110060013):本院受理原告刘光耀诉被告刘鸿博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9485号原告杨孟汐诉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遁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德:本院受理原告周鸿斌诉被告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守圣、翟玉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汇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翟守圣、翟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皖0102民初317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志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潘华力、徐慧、陈志树: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凯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 )皖0102民初224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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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圣华、安徽合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薛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06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贞霍、黄贞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屹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皖0102民初22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长沙智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志远酒类经营部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39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1民辖终9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决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梅云生、徐爱芳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了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致歉人:梅云生、徐爱芳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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