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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6 14: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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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超、合肥海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继锋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 4780 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 5000 元、电费 14674元、物业服务费28273元(按55.26元/天,自2020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具体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能耗费6533元(按12.5元/天,自2020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具体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合计 54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媛媛:本院受理原告王婷诉你、陈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所获赠与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赠与财产所得人民币 848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来安县宝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12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来安县宝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5939.5元;驳回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元,来安县宝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13元。保全费205元,由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8元,来安县宝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77元。现本院通知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侵权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越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504054513):本院受理原告高飞与被告施越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施越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飞劳务费 6630元;二、驳回原告高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 50元,由被告施越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吉雨(身份证号码320311198001064636):本院受理原告殷付晓与被告王吉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吉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殷付晓劳务费 70000元及利息(自 2021年 10月2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付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00元,由原告殷付晓负担250元,被告王吉雨负担15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和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和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6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385.33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4 元,由原告合肥汉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刘和松负担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和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晶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02 民初 270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58072.71元,利息4865.83 元、罚息1570.0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 2021年5月31日,202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合并以本金58072.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808%,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12 元,公告费 800元,合计2212 元由被告周晶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军诉被告葛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向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舟诉被告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云:本院受理原告贾文娟诉被告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 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谈梦先、张秀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霞与被告谈梦先、张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春堂、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曹春堂、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曹春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243.94元、利息14387.51元、违约金17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42243.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春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 民初269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剑:本院受理原告潘丽丽诉被告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 2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丽丽借款本金19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276 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1076 元,由被告孙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岩、王妍: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自永 诉被告马岩、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振海、胡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礼彬、汪邦林诉被告罗振海、胡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 民初2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顺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艺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杜家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 0102 民初956 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合肥艺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素芬:本院受理原告汪品樱与被告张慧、陈素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 民初1292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品樱各项损失计319140元;二、驳回原告汪品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74 元,减半收取为887元,由汪品樱负担 39元,由张慧负担848元。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 0102 民初 12921 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磊(公民身份证号码 340111199002155537):本院受理原告鹿建伟诉被告宋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 15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5 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1日上午8:30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金牛与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杨松,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张,收据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0620189号,金额2470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