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GBH12E0XHY530485、车牌号为粤T8503T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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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ZWADAGB0HB384185、车牌号为粤T78V85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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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VHFC7634K6000801、车牌号为粤T9958A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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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VHFC1665H6037453、车牌号为粤T7809J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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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SVX225N6H2036975、车牌号为粤T9308J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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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FMA180C4J0114897、车牌号为川A8N7Y4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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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DC661T28J3015529、车牌号为川A91XK4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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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3586、车牌号为川A70K0Q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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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DC661T20H3090705、车牌号为川A19P9T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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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DC6432T9H3060954、车牌号为川A65WF6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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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DC633T28J3025840、车牌号为川A44QZ1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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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6T7824Z4JN061711、车牌号为川A6BZ04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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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车架号为L6T7824Z3JN036279、车牌号为川A7J4D0的机动车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配合办理系争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凯祥:本院受理原告韩胜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1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所借本金8000元;2、被告赔偿所借本金利息;3、被告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显芳:本院受理原告范菲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0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5000元;2、被告归还福彩扫描枪或其等价款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刚、章登超、柯瑞泉、吴秀芳、章晶、章怡: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明清诉你方(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杨杰、付朝晖、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洪武物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现王涛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通知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家勇:原告胡友寿诉被告董家勇、安徽元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董家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友寿工程款214544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7月26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友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诗蔓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缪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诗蔓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缪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诗蔓医疗美容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7053.44元,违约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邓磊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磊工程款18000元以及违约金2800元;二、驳回邓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武、任毅: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3幢312-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032770)归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二、驳回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00元,由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红燕:本院受理原告江家海诉被告陈红燕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家忠(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03152010):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庐阳区皓元盛烟酒商行(经营者:鹿超凯)与被告葛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157740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并支付占用利息1056元(以157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8%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止)及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两项合计:158796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49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大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9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对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1692821.92元(2014年11月10日之前的利息218630.14元,2014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4.8%标准计算为21474191.78元,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合计41692821.92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桃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伟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桃牛、江德根、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周桃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伟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赁费116689.64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23337.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伟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元,保全费12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7元,均由被告周桃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丽阳:本院受理原告余海洋与被告黄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丽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海洋借款本金79533元,并自2021年5月20日起以795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洁:本院受理原告黄玲芝诉被告陈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1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凌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成诉被告葛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3232元,合计63232元(利息3232元,自2021年8月22日起,以6万元为基数,按4倍LPR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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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款90283.5元以及违约金(以应付款9028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从应付款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违约金暂自2018年8月15日计算至2021年11月17日为53718.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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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童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7954.96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利息8407.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88.74元、消费手续费417.93元及后续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及手续费;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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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刘松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351.64元、暂计至2021年9月6日,逾期还款违约金2197.80元、利息6033.5元、消费手续费613.93元及后续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及手续费;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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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保、王志明、梁艳超、苗文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惠诉被告合肥市传怀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瑞保、王志明、梁艳超、苗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市传怀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瑞保、王志明、梁艳超、苗文锋:本院受理原告陈忠惠诉被告合肥市传怀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畅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瑞保、王志明、梁艳超、苗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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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再贵:本院受理原告董义水、刘家东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2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00000元及工程进场费6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因履行合同所花费的租房费用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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