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月圆:本院受理原告满玲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73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忠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云轩轻食餐饮店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6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赔偿:设备与材料损失人民币4720元;店面形象损失人民币2000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清洁费用人民币5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店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502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益聚宏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林:本院受理的纪小虎、彭缨与益聚宏程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王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芜湖创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承财与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12172514):本院受理原告於友军与被告朱兴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朱兴年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5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12172514)、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13401217830586894):本院受理原告於友军与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5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艳军(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904216511):本院受理原告鲍宪双与被告王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5453号,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小写:¥168000.00元)及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94864元(按年化15.4%利息算);以及还款利息算至实际还款结束之日止,即款清息止;2. 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20日原告去被告河南省温县南张羌镇常店村老家索要债务的路费2000元、伙食费850元及住宿费45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律师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巫培培: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周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大华图文设计工作室、付鸿儒: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康盛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华图文设计工作室、付鸿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道柱、宇汝立:本院受理原告黄正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道柱、宇汝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正林已付合同款24500元、仲裁费2320元和违约金(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二、驳回黄正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守玉诉安徽汇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守玉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八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升:原告赵光明诉被告王义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义升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光明支付工程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0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0元,由被告王义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常龙:本院受理原告罗以胜与被告魏常龙、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佳佳: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兵诉被告陈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艳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启堂诉被告孙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君君: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华起诉被告李君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君君依约立即支付原告张雪华人民币60万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秀兰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计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讯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520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白计平立即偿还原告241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以24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颖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乐驰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颖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铜陵市铜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66598H,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清算。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杨继高、郭军、王哨军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我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郭军,联系电话:0562-5828003,联系地址:铜陵市金山东路479号。
2022年5月13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遗失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预交的诉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兴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根启、查什萍、朱迪、胡阿敏、朱琴、肖华光、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21)皖0111民初5881号、5883号、5885号、5888号】诉讼费收据(预交人联),金额分别为38030元、47365元、82913元、81163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