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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6 1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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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俊:本院受理原告丁强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7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徐瑞俊支付原告丁强工程款尾款3015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150元为基数);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进: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天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 民初476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0000元(18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为14108.5元(其中利息以180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上浮50%) 至款清之日为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2月13日。逾期利息暂计算为14108.5元);2、判令由被告徐进承担本案的违约金75000元以及律师费用9000元;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友一、谢泽睿、陈羽洁、郑时瑞、秦荣轩、许筱沐、汪佩琳、简恩赫、简子骁、王瀚贤、焦晟祺、宋保杉诉被告合肥奥申泓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阿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汤伟诉被告邵明、杜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合肥树懒网吧:本院受理原告范新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4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和熠:本院受理原告童有凤诉被告和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4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5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永前、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元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智同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皖0102民初18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本院受理原告贺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99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大芝、汪晴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立发、胡彬彬、姜薇薇:本院受理原告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722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东革:本院受理原告杨世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震( 412826197602157572):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与被告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3民初27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8日起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财产保全费1023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王东负担17元、被告王震负担33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韶光: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5408号,原告王建东诉请: 1.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81280元整及逾期付款利息56000元,合计为137280元(自 2019年9月10日按照每月2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份),以后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宣斌:本院受理原告阚玉礼、原告阚玉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2022)皖0103民初5161、5162号),原告阚玉礼诉请: 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利息379.48元,应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阚玉鲁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6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24日,利息808.99元,应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伦勇诉被告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兆祥诉被告余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垫付的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路支行借款本金299900元,截至2021 年8月10日利息21640.55元,共计321540. 55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放诉被告安徽拓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4080064、201904080065) ;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531000 元,支付原告违约金5310元,合计53631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 皖0111清申1号申请人苏华富诉被申请人合肥达美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皖0111民初10247号原告张英杰、童贵芝、张悦诉被告彭峰、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英杰、童贵芝、张悦诉被告彭峰、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 皖0111民初102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三叶房地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汤进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1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88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颖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轩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程诚、李桂、邵明忠、张洪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永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艾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庆玉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专用收据一张, 收据号为:皖财专字(2017) 0001778913,金额227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