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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7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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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太:本院受理原告易青松诉被告杨廷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青松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二、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42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克传、马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利松诉被告刘克传、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玉虎:本院受理原告丁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怀友:本院受理原告史秀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小波、熊一强诉被告王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1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谢小波、熊一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谢小波、熊一强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玉开: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开与被告孙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冬军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20年2月4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冬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俊、吴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760元,并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857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吴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三、驳回原告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春茂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春风:本院受理原告高闯与被告合肥春茂电瓶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春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闯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永发:本院受理原告史鹏飞与被告郑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郑永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鹏飞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11年7月8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劲松: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军与被告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劲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建军借款本金65000元,并自2019年2月11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 8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本院受理原告刘世玲与被告杨明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子杨翌由原告刘世玲抚养;二、被告杨明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个月的10日支付杨翌当月抚养费1200元至杨翌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刘世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成茂: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朱成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违约金7000元;二、被告朱成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律师费35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晨: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松与被告唐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承包费用146328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唐晨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庆龙: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宽诉被告张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月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代义江诉被告张月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义江请求依法判决: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栋104门面物业费1752.45元、水费401.2元、电费534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秋羽、张言鸿:本院已受理原告叶辉诉被告陈秋羽、张言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辉请求依法判决: 1.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三笔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利息共计307282. 75元,本息合计507282.75元; 2. 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广彬: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红艳诉被告段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红艳请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5512.7元(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日开始计算,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3. 85%四倍计算,暂时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素玥: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安明诉被告肖素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安明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2. 本案受理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崎东诉被告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崎东请求依法判决: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8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 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袁杰诉被告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杰请求依法判决: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8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军: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养旺诉被告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养旺请求依法判决: 1. 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 2.请求被告赔偿被告误工费300元,交通费80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芳:本院已受理原告万和贵诉被告朱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万和贵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6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RP的四倍15. 4%计算至款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明利:本院已受理原告满静诉被告朱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满静请求依法判决: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本金人民币866099. 8元;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34644 元(以866099. 8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后期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此纠纷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慧容诉被告安徽启思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慧容请求依法判决: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交付的8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能循环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循环控股有限公司、被告王忠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捌方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文杰、熊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科劲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安徽捌方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文杰、熊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讴冠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成、周肯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子扬诉被告合肥讴冠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谦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云成、周青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功康:本院受理安徽安儿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辉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功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21民初143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开庭传票、通知书、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季宏能:本院受理原告汤兴与被告季宏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口头形式成立的花艺投资协议关系;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7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2912.09元(以5万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 85%为利率,自2020年8月23日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为187. 15元;以7万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 85%为利率,自2020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为2724. 94元,此后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琪琪:本院受理原告薛群诉杨琪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实际请求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房宏榜: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宏榜、何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 被告房宏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借支款5397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 9月19日起至借支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36元由被告房宏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昭、吕文付、万永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昭、吕文付、万永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2110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新产生的代偿款另行主张);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3009元(暂至起诉之日) (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志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亿车能汽车电子产品批发部与被告吴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吴志伟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4日为3580. 5元,合计4358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梦丽:本院受理原告刁节琰与被告段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餐费及利息[欠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肆拾玖整(¥5849. 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它一切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家兴:本院受理原告曹玉龙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7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以及利息225538.6元(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2日起按LPR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3月22日,4474天,后期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星河:本院受理原告陶庆红诉胡星河、晋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1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38622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逾期利息以3862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暂计4062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林、张振军、兰峰:本院受理原告唐娥诉你们公司设立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唐娥与被告张传林、张振军、兰峰签订的《北京中天振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发起人协议》已解除;二、驳回原告唐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原告唐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景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巨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勇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3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3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淘个车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2022)皖0111民初684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学松与被告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学松货款81136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应以8113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学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28元由被告合肥嘉东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珍(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602122327):原告陈良兵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良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良兵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凤玲(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801100061):原告周斌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斌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发珍(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602122327):原告方爱军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爱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爱军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华明(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201132297):原告杨磊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磊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花元兵(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10203316):原告李亨平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亨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亨平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我对自己在长江非法采砂的行为非常后悔,现在向社会表示公开道歉,我也将深刻吸取教训,今后决不再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事。

 悔过人:奚木林

 2022年5月17日